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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市区检刑诉[2022]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9   阅读:

案件概述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刑诉[20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晋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虚构母亲生病、去世等理由借钱及借车使用、赊烟,诈骗被害人财物,后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10月10日18时许,李某以充话费为由向被害人陈某借钱实施诈骗,陈某微信转账200元给李某;

2.2021年10月14日18时许,李某以骑车撞人为由向被害人陈某借钱实施诈骗,陈某三次微信转账1000元给李某;

3.2021年10月16日19时许,李某以母亲药费不够为由向被害人陈某借钱实施诈骗,陈某微信转账300元给李某;

4.2021年10月17日晚,李某在被害人何某住家楼下,以母亲生病住进ICU急救为由向何某借钱,诈骗何某现金1500元;

5.2021年10月18日上午,李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新盛洁汽车美容中心,以母亲去世为由向被害人何某借钱,诈骗何某现金2000元;

6.2021年10月18日上午,李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新盛洁汽车美容中心,以母亲去世没钱买寿衣为由向被害人林某借钱,诈骗林某现金500元;

7.2021年10月18日上午11时许,李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新盛洁汽车美容中心,以借车使用为由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骑走,12时许在内江市市中区沿江路李三娃二手车行将该电瓶车以100元的价格抵押给江某,次日上午10时许,加价500元将该车卖给江某。经认定,该电瓶车价值2200元。目前,该电瓶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8.2021年10月19日上午,李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110号小邓副食店,以母亲去世为由向被害人邓某1借钱、赊烟,诈骗被害人邓某1现金100元、硬玉溪香烟1条、软云烟香烟3条,经认定4条香烟价值885元;

9.2021年10月19日13时许,李某以母亲去世为由向被害人何某借钱实施诈骗,何某微信转账1000元给李某;

10.2021年10月19日16时许,李某以母亲去世买丧葬品的钱不够为由向被害人何某借钱实施诈骗,何某微信转账2000元给李某;

11.2021年10月19日晚,李某以母亲去世为由向陈某借款实施诈骗,陈某微信转账400元给李某。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有认罪认罚、累犯、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何某、邓某1、林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李某、邓某2、孟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抵押车辆相关手续、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微信通话视频、户籍证明,由值班律师见证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李某诈骗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责令退赔。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应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一千九百元、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六千五百元、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五百元、被害人邓某1经济损失九百八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红雷

人民陪审员刘吕芳

人民陪审员张桂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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