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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检刑诉〔2022〕2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9   阅读: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童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利用两个微信号分别虚构上市公司老总“王先道”身份和一个名叫“王宇”的男子身份。童某借助事先已是被害人姜某微信好友的“王宇”身份,将自己所扮演的上市公司老总“王先道”通过微信介绍给被害人姜某认识,并以“王先道”身份与姜某谈恋爱,同时利用其虚构的“王宇”身份以微信聊天方式交替掩护,使姜某对“王先道”上市公司老总身份深信不疑。随后童某利用“王先道”的身份,以公司账户被冻结、工地停工需要资金周转、父亲去世等理由,先后骗取姜某人民币97000元,利用“王宇”身份,以售卖卡地亚手镯为由,骗取姜某人民币3000元。2021年8月,姜某以资金周转为由,要回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童某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吃喝消费。

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童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童某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依法从被告人童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童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童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童某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童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杰

人民陪审员赵小妹

人民陪审员武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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