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凌检刑检刑诉[2022]Z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剑、检察官助理李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7月10日至8月中旬间,在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害人陈某家中,虚构自己为锦州港通联公司股东,可以带被害人陈某投资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掩盖其诈骗事实,赵某两次以给陈某“返利”的方式,向陈某微信转款共计6800元。赵某实际诈骗金额为人民币9.32万元,诈骗的钱款已被赵某用于生活花销及挥霍。2021年11月28日陈某收到赵某亲友转账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建设银行流水、支付宝截图、情况说明、转账、转账明细、收条、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材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认罚表现,其亲友已经代替赵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现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21年11月24日被抓获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全部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欣
人民陪审员于丽
人民陪审员于锦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