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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沅检刑诉〔2022〕8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31   阅读:

案件概述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沅检刑诉〔20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珍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珍自2016年以来,利用假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与其交往,并以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作案三次,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76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中旬,被告人何某珍假冒身份与被害人陈某交往,并以结婚的名义骗取陈某财物18800元;

2、2018年底,被告人何某珍以“高某”的假身份与被害人周某交往,并以结婚的名义骗取周某财物2300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何某珍以“高某”的假身份与被害人刘某交往,并以结婚的名义骗取刘某财物25888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沅江市某某局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证人谭某军、胡某、邹某英、高某东、周某才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珍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周某、刘某的陈述,购买黄金首饰票据,辨认笔录,本院(2015)沅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珍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何某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沅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何某珍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何某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八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剔除原已羁押的29日,即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何某珍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六万七千六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英

人民陪审员周俊

人民陪审员倪伟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雨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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