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訾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会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訾某某为让别人以为自己有正式工作,经常在微信中发布有关驾校内容的朋友圈。訾某某的微信好友被害人孙某看到后,误信訾某某在驾校工作,遂询问訾某某能否帮助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訾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为骗取钱财,谎称自己能够办理,并告知孙某需要7500元的办理费用。孙某为
给其父亲办理驾驶证,于2021年8月31日至9月28日期间在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次向訾某某微信转账共计7000元。訾某某通过街边墙上办理假证的电话号码,联系办理了一个假机动车驾驶证并邮寄给孙某。后孙某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发现该证为假证,遂发现被骗。訾某某将诈骗所得7000元用于日常花销全部挥霍。
2022年1月15日,被告人訾某某经XX机关电话通知到XX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訾某某的亲属已向被害人孙某退赔,孙某对訾某某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信息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政治面貌证明、无工作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条等证明材料;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訾某某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宽处罚。訾某某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蒋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