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22]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殷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为骗取养老金,以其1951年6月9日出生的虚假身份信息办理退休手续,审批通过后,被告人周某便于2011年开始领取养老金,至2019年,共计骗取养老金人民币150871.45元。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周某已将所骗取的养老金合计人民币150871.45元退还给大冶市社会养老保险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可适用缓刑。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养老金发放清单、农商行养老金交易流水、退休审批手续及档案资料、湖北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税收通用缴款单、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视听资料;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诈骗国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全额退赃,酌情从轻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景昊
人民陪审员张天论
人民陪审员张欢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