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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检刑诉(2022)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1   阅读:

案件概述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存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正阳县推广中国航天东方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品,2017年4月7日张某某注册成立正阳县真阳东方红生物科技成果咨询中心,在该咨询中心注册成立前,其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高额返现为由,诈骗李凤海、史纯才等人财物,其中:

1.2016年年底,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刘某10000元及两件白酒、二手摇摆机、饮水机、录音机各一台。案发前已退还6000元。

2.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王某110000元及保健品、二手保健医疗器、保健理疗仪、洗菜机各一台。

3.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吕某17000元及药酒、保健品、二手净水机、保健器材各一台。案发前已返还1000元。

4.2017年1月12日,张某某以旧物作价高额返现为由诈骗王某25000元及二手电器。案发前已返还800元。

5.2017年2月10日,张某某以旧物作价高额返现为由诈骗邢某2000元及二手净水机一台。案发前已返还600元。

6.2017年3月3日、3月15日,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史纯才10000元及二手电视机、喜来健按摩仪各一台。

7.2017年4月2日,张某某以旧物作价高额返现为由诈骗王某310000元及二手喜来健健身器一台。案发前已返还3100元。

8.2017年过年前后,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李凤海50800元及二手音响、VCD功放机、笔记本电脑各一台。

9.2017年前后,张某某以旧物作价高额返现为由诈骗袁家恩2600元及二手沙发一套、二手电视机一台。

10.2017年前后,张某某以旧物作价高额返现为由诈骗刘桂英5000元及二手净水器一台,二手录音机两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第一起中收取和退还刘某的现金属实,没有收取刘某的白酒;第二起收取王某15000元,已退还1000元;第三起收取吕某17000元中,有13800元购买了中国航天产品;第四起属实;第五起已由其母亲退给邢某;第六起已退还2000元;第七起已退还4100元;第八起收取李凤海50800元中,有购买三套中国航天产品的钱;第九起、第十起不属实。

辩护人王新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获利,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正阳县推广中国航天东方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品。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正阳县真阳东方红生物科技成果咨询中心。在该咨询中心注册成立前,被告人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高额返现为由,诈骗李凤海、史纯才等人财物,其中:

一、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刘某10000元及二手摇摆机、饮水机、录音机各一台。案发前已退还6000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年底,我朋友盛某给我介绍东方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中国航天直销,业务包括推销调理骨头、亚健康的保健品。我听了以后我就想干,因为我知道张某1以前是卫校校长,他开的还有养生店,有稳定客源,我就和盛某到张某1店里找张某1给他介绍中国航天直销。他听了以后也愿意和我们合作,我们三个人就商量约十来个客户到北京中国航天城去参观。我们参观以后,大家当时就交钱购买了保健品成为会员。我们回到正阳以后就准备设立中国航天直销正阳县运营中心,盛某找的真阳工商所给我办了一个个体户营业执照,名字就是我的。我和盛某、张某1按照公司的部署方案,在正阳发展合伙人。张某1给我介绍的他以前的老顾客,有8个人左右,都是老头老太太,让他们投钱,根据经济能力投多投少,金额大概是2000元至10000元。我还采用了一个方法,让这些老年人把家里的保健品、旧电视机、旧饮水机拿到店里,我给他们作价,他们购买时啥价我就给他们折旧五折作价,作价以后这些算他们入股的钱,他们还要再交同样的钱。我把这些老年人交的旧货和钱给他们入股,我只是口头承诺这些人入股,这些人都成为了中国航天正阳县运营中心的股东,成为股东以后就等着分红。我根据这些人交钱的多少给他们分红,分红的时候我都是给这些老年人现金。因为中国航天承诺的奖励没有到位,张某1说我骗他了,他说要告我,还说中国航天和我是骗子。我和张某1就因为这产生矛盾了,我承诺大家的分红也兑现不了,这些人对我也产生意见了。我收的这些老年人入股的钱,一部分用于正阳县运行中心开支了,其中房租25000元,装修18000元,办公用具奖品一至二万,人员工资3000元,剩下的钱我交给张某1了。我收的这些老年人的二手旧货都卖破烂了,卖了几百块钱。我开的中国航天正阳运营中心地址在张某1的店南边五十米左右步行街中段大新商场后面,我挂的牌子就是中国航天。这个店用的房子是我们三个共同找的,租房合同我自己签的,房租也是我自己掏的。我收到这些老年人的钱后给他们打条签字,盖的张某1店里的章。因为收钱的时候我还没有办营业执照,我没有章。2016年年底的时候,我朋友方倩玉(方某)给我介绍了一点公益项目,我又把这个项目介绍给张某1和盛某,后来这个项目也赔了。

当庭被告人张某2称,收取及退还刘某的钱属实,但没有收刘某的白酒。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大概是2016年年底,当时张某某在张某1店里开讲座,说他卖的中国航天的口服液可以把我老公郭清云的偏瘫治好,我就给张某某13800元购买了一套他的保健品,吃了以后也没有作用。张某某还给我说让我找人买他的保健品,我找一个人他给我返2000多元钱,我也没有找到人买他的产品。后来张某某又给我说让我交钱,我就把我家里的1万元钱给张某某了,当时交这1万元钱是在张某1店里,张某1给我开了一个票,我拿着票就回家了。后来我听张某1店里的员工孙世珍给我说张某1和我,还有其他人被张某某骗了,我就找张某某去要钱。当时已经过完年了,张某某在张某1的店南边重新开了一家店,我就到张某某的店里找到张某某要钱。张某某不愿意给我,我给张某某说不给我我就吆喝他,张某某听了以后让我第二天来拿。第二天我就到张某某店里,他给我拿了6000元,还欠我4000元,他把我的票也收走了,又重新给我开了一个条,上面写的是我交现金4000元入股中国航天。我后来也找过张某某要钱,他不给我,他给我说他把我的钱交到北京航天部里退不出来了。他说我交的钱不够,他还给我垫的有钱,他还找我要钱,我也没有给他。我后来再找他要钱就找不到他了,他的店也关门了,人也不知道跑哪去了。

我一共给张某某13800元购买保健品,另外还交1万元现金入股,张某某还收的我家的两件白酒、一台摇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录音机,这些家电都是二手的。张某某给我说这些旧东西交给他,他给我作价,作价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张某某给我说的就是作价多少我再交给他多少钱,最后双倍返还。我害怕他不给我钱,我就只把这些东西给张某某了,没有给他交作价的钱。

3、收据一份:证实张某某向刘某出具交13800元加入中国航天的凭据。

4、证明一份:证实张某某向刘某出具交4000元成为中国航天正阳推广中心股东的凭据。

二、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王某110000元及保健品、二手保健医疗器、保健理疗仪、洗菜机各一台。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收取王某15000元现金及二手物品,已退还1000元。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大概是2017年2月份,张某某在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后面开一家门店,名字叫中国航天推广中心。他在门店里给老年人讲课推销保健品,后来他就回收我们老年人家里的二手东西,只要家里不用的他都要,而且是高价回收。我们把二手东西交给他,他作价都很高,我们还要交给他同样的钱,然后他再把我们交的钱和作价的钱返还给我们。张某某收到我们老年人的东西和钱后,他只给一部分人返还一点钱,大部分钱都没有返还,他的店就关门了,人也跑了,我们都找不到他了。

我一共给张某某1万元现金,分两次交的,每次都是5000元。张某某给我打一个条,我交给他的钱和旧货都在这一个条上写着。王某2交给张某某5000元,但没有给她打收条。

3、收据三份:证实张某某收取王某11万元现金及部分旧物品的凭据。

三、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吕某11000元及药酒、保健品、二手净水机、保健器材各一台。案发前已返还1000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当庭称收取吕某17000元,其中有13800元是购买中国航天产品的钱。

2、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张某某在××商场××街××道里面开了一个门市部,我交给张某某11000元钱,还有一台脚蹬的保健器材和一台净水机,还有一些治腿疼的药酒和保健品。张某某说让我入股,以后他按月给我发钱。当时张某某就给我发一次1000元钱,后来就没有发过钱了。张某某说收的东西是给中国航天用,我给张某某这些东西价值七八万元。张某某给我打的有条,有的是我的名字,有的是我女儿董丽的名字。张某某开始用的张某1的店,后来自己开的店,开了有半年左右就关门了,我也找不到他要钱了。

我交给张某某的有入股的钱,也有购买保健品的钱,我记得购买保健品的钱也是1万多元,张某某没有给我打条,和这个入股的钱没关系。

3、证明七份:证实张某某收取吕某和董丽17000元现金及部分旧物品的凭据。

四、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旧物作价高额返现为由,诈骗王某25000元及二手电器。案发前已返还800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当庭称收取了王某25000元钱及二手电器,已经给她返了800元。

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离现在有几年时间了,当时我老公有脑血管病,我听王某1给我介绍张某某在正阳县步行街里面开的有个店里面在卖药,让交13800块钱。我在张某某的店里交给他13800元,买了一些药,吃了也不行。后来张某某还要我发展人员买他的药,拉一个人加入给我2400的好处费,我也没有介绍人买药。再后来张某某说让我拉一些旧货给他,他给我折价,我就拉一些饮水机和洗菜机给张某某,他给我折价20000元。他说让我再给他交10000元,到时候给我返还20000元。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他就让我交5000块钱。我给张某某交的是现金,我给他要收据,他没有给我出。当时我想着他是正阳县的人,也不会跑。我给他交了钱后,后来他分两次每次给我返还400元,一共给我800块钱,他还欠我4200元。我给他5000块钱后两个月他就跑了,我去他店里找他,找不到他了。

3、证明一份:证实张某某收取王某2部分旧物品折现的凭据。

五、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旧物作价高额返现为由,诈骗邢某2000元及二手净水机一台。案发前已返还600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当庭称收取邢某2000元,后由其母亲退还给邢某。

2、被害人邢某的陈述:以前张某某在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后面开了个门市部,宣传专治腰腿痛,还卖药讲课。后来我给张某某拉了一台净水机,他说给我2000元,他让我再交2000元,以后每月给我返200元。当时我让他打条,他没有给我打。后来他总共给我3个月,每月200元,共600元。后来就找不到张某某了。我问张某某的妈,他妈说也不知道他去哪了。我把2000元钱交给张某某时王某1、袁家恩在现场,他们给我写的有证明。

3、证明两份:证实王某1、袁家恩证明邢某交给张某某2000元现金和一台净水机。

六、2017年3月3日、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史纯才10000元及二手电视机、喜来健按摩仪各一台。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当庭称收取史纯才10000元,后退还2000元。

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7年的时候,当时我老公史纯才有病,经常到正阳县步行街张某1理疗店里做理疗。后来张某某到张某1店里给老年人讲课说北京航天的产品如何的好,让我们交13800元买北京航天的药。当时我们也给张某某交了13800买了药,吃了也不行,史纯才还是头晕。后来张某某说让我们把不用的旧家电等东西送给他,他高价收购,然后我和史纯才把我们的一个电视机,喜来健等东西送给张某某了。当时这些东西拉到张某1店里了,后来张某某和张某1闹矛盾了,张某某又在张某1店附近自己开了一个店,然后张某某把我们送的这些旧货拉到他自己店里面去了。当时张某某给我们折价多少钱我也记不住了,后来张某某让我们交10000块钱,到时候给我们翻倍返还。我们看其他人交钱了,我们也交钱了。在2017年3月3日和2017年3月15日分两次在张某某店里给他交了一万块钱,当时交钱的时候我、史纯才和张某某在场,张某某给我们写了收据,收据上还加章了。交了钱之后,听说其他人都在找张某某要钱,我们就后悔了,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把店关了跑了,打电话也不接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见过他。

3、收据两份:证实张某某分两次收取史纯才10000元的凭据。

七、2017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旧物作价、入股返现为由,诈骗王某310000元及二手喜来健健身器一台。案发前已返还3100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当庭称收取王某310000元,后退还4100元。

2、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张某某在正阳县××镇××街大新商场后面开了一个“航天科技门市部”,宣传治疗腰腿痛的,还亲自讲课。后来他宣传说回收医疗健身器械,是北京航天科技公司委托他收的,给敬老院用。他回收后作价,再交同样的钱,20个月返还完。2017年4月2号,我和我妻子侯志荣一块把我买的喜来健健身器拉给张某某了。张某某看后说值1万,让我再交1万,我又回家拿存折取了1万元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当时给我开具了一份收据。当时张某某说的是每月给我1000元,每月的1号来领钱了。5月1号开始连续给了3个月,每个月都是700元,共计2100块钱。后来我再去领钱的时候,张某某对我说让我办张卡,不用来回跑了,他给我打卡上。再后来我到门市部找他,门关了,找不到他了,打他的电话他也不接。过的有一年左右,我在城里南关一个洗脚店里见到他了,我找他要钱,第二天他在门店给了我1000元。再后来我就找不到他了。

3、收据一份:证实张某某收取王某310000元的凭据。

八、2017年过年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入股返现、旧物作价为由,诈骗李凤海37000元及二手音响、VCD功放机、笔记本电脑各一台。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当庭称收取李凤海50800元,其中有3套中国航天产品的钱,每套13800元。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我老公李凤海2018年7月份去世了。大概2017年过年前后,李凤海和我邻居王某1经常去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张某某的店里听讲座买保健品,保健品吃了以后也没有作用。后来李凤海把我家的二手VCD功放机、音响、笔记本电脑拿走交给张某某了,李凤海还给我说他把我家的钱也交给张某某了,张某某承诺他高息返现。我当时认为张某某是骗李凤海的,我就让李凤海找张某某把钱要回来。李凤海找张某某要,也要不回来,后来张某某把他的店关门了,人跑了。一直到2018年7月份李凤海去世后,我们收拾家里的东西才发现张某某打的收据和收条,一共是50800元现金和二手VCD功放机、音响、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李凤海给我说的是在张某某店里给他的,一点都没有退。

3、收据三份、收条一份、证明一份:证实张某某收取李凤海50800元及二手物品的凭据,其中有13800元的收据注明“李凤海加入中国航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证人张某1的证言:大概2016年之前,张某某经常到我店里找我,我们就认识了。他在我店里给中老年人上课讲保健品知识,他还给中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中国航天产品),我还花钱购买了一份。因为我有营业执照,他没有营业执照,他借用我的名义推销产品。当时宣传的交13800元或14800元就可以成为中国航天会员,公司发产品,并且客户只要发展两个客户,就可以赚至少三千块钱。我的门店当时在正阳县××街××大新商场北边,大概是2016年年底我把他从我店里撵走了,他自己在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东边开了一个店。刚开始张某某收的钱都交到中国航天公司账户了,搞了十多天就没生意了。张某某就想着回收中老年人的旧物品给他们作价,张某某作价多少这些中老年人再给张某某拿同样的钱,最后张某某再分批返还给他们。当时我记得有三个客户送到我店里三件旧喜来健理疗按摩仪。我通过经验判断知道他是骗人的,我就把他撵走了。后来我也了解到他没有给这些中老人兑现或者只是返还给这些中老人很少的钱,大概只返还两三个月就跑了,后来很多人都在找他,也找不到他。当时张某某和他朋友盛某一起合伙在我店里讲课,他们承诺一年给我一百多万,他讲课的时候也没什么问题,就是后来他以回收二手东西骗人家的钱,我看情况不对劲,就把他撵走了。张某某给别人打条,上面的“正阳县张某1健康咨询中心”印章不是我店里的章。我店里的章是圆的,张某某加盖的是椭圆的章。张某某收贺海金的钱,我给张某某担保,后来张某某跑了,我替张某某还了8000元。另外张某某还给我介绍过一点公益项目,我给张某某转账25000元,也亏了。

2、证人方某的证言:我介绍张某2投资一点公益平台,他投资了18000元。后来张某某给我介绍了张某1投资一点公益,张某1投资了17000元。后来一点公益平台关闭了,平台给张某某返现完了,张某1大概还有1万元左右没有返还。

3、证人盛某的证言:大概2016年,我给张某某介绍的中国航天东方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听后愿意做这个项目。后来张某某带我到张某1店里,我给老年人讲课宣传保健品的疗效和好处。后来张某某联系我想去北京考察,我先去的北京,张某某后来带着十来个老年人去北京找我,我们在北京参加了公司产品推广大会,也有人当场就购买了公司的保健品。回来以后,我给张某1说正阳的市场交给张某某了,张某1没有吭声,我不清楚他是否参与这个项目。后来张某某给我联系说他自己开个店,我到他店里给顾客播放过公司宣传视频。后来我看张某某店里弄的还有洗脚养生项目,对中国航天产品不上心了,我就没去过他店里了。张某某没有权利在正阳发展中国航天的股东,中国航天只允许张某某卖他们的产品。

4、证人崔某的证言:大概2017年前后,张某某租我在步行街大新商场后面的房子开了一个店,干的不到一年就关门了。

5、辨认笔录:证实邢某、王某3对张某某的辨认经过,及张某某对方某的辨认经过。

6、项目合作协议书:证实张某某与张某1关于中国航天产品及一点公益项目的合作协议。

7、正阳县张某1健康咨询中心的注册登记材料:证实该中心的注册登记情况。

8、企业注册档案查询单:证实张某某于2017年4月7日注册成立正阳县真阳东方红生物科技成果咨询中心。

9、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正阳县张某1健康咨询中心在正阳县工商银行开设对公某信息及银行交易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73年8月14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8月1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2、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到案。

13、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张某某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的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九、十起诈骗犯罪事实,经查,现有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该部分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吕某17000元及部分二手物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张某某辩称,17000元金额属实,但有13800元系购买中国航天产品的钱,但张某某向被害人出具的两份证明显示分别收到10000元现金和7000元现金,非13800元的收据,且收款时间间隔三个月,其中收取10000元现金的证明中注明:“收取保健品上报1万,交现金1万,从2017年2月1日开始每月领1千元”,进一步说明了该款项并非用于购买中国航天产品。故对张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另经侦查机关两次对被害人吕某询问,吕某都称被骗款项为11000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起犯罪事实的数额认定为11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八起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李凤海50800元及部分二手物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虽然被告人张某某向李凤海出具的收据数额共计50800元,但其中一笔13800元注明“李凤海加入中国航天”,在卷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确实推广过中国航天产品业务,每人的入会费为13800元,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对该笔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内,该起犯罪事实的数额认定为37000元。

对于被告人张某某辩解的其他部分犯罪事实中的犯罪数额和已还数额不准确的意见,经查,指控犯罪数额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出具的收据或证明相印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的意见。经查,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推广的中国航天产品即为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旧物作价、入股返现的手段也并非其推广的中国航天产品的业务范围,其目的是利用这些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所得财物被其个人占有使用,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4000元、王某110000元、吕某10000元、王某24200元、邢某1400元、史纯才10000元、王某36900元、李凤海37000元,及退赔诈骗各被害人的物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闵记

审判员安笑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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