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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区检刑诉[2022]13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1   阅读:

案件概述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防区检刑诉[202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莲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庞某莲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庞某莲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对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查明事实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庞某莲得知被害人赵某欲购买养老保险,便谎称可以帮助购买养老保险,并可分期支付保险费用,到期可领取养老金。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赵某在防城区××路××、防城区旧市场等地分125次交给庞某莲现金人民币共计22933元,庞某莲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生活花销。2022年5月14日,被告人庞某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庞某莲返还被害人赵某全部钱款,取得赵某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意见

被告人庞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庞某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庞某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主文

被告人庞某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ivcenter'>

公诉机关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庞某莲,女,1962年8月8日出生,X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户籍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1999年5月28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1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立案日期

2022年6月7日

开庭日期

2022年6月15日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防区检刑诉[202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莲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庞某莲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庞某莲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对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庞某莲得知被害人赵某欲购买养老保险,便谎称可以帮助购买养老保险,并可分期支付保险费用,到期可领取养老金。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赵某在防城区××路××、防城区旧市场等地分125次交给庞某莲现金人民币共计22933元,庞某莲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生活花销。2022年5月14日,被告人庞某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庞某莲返还被害人赵某全部钱款,取得赵某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庞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庞某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庞某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主文

被告人庞某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家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华标

书记员黄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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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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