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安检刑诉(2022)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赵某某的孩子办理上学事宜。被害人赵某某先后将自己及李某、杨某等6名被害人办理孩子上学事宜的定金共52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归还被害人赵某某5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赵某某的孩子办理上学事宜。被害人赵某某先后将自己及李某、杨某等6名被害人办理孩子上学事宜的定金共52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归还被害人赵某某5000元。某某机关扣押陈某某1573元,被告人陈某某愿意退赔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赵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田某等人证言,提取、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财4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判处。辩护人辩护意见,符合本院认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从重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并处罚700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7000元(其中扣押的1573元由被害人赵某某到扣押机关西安市某某局长安分局领取)。
三、涉案蓝色OPPOR17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某某局长安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婉贞
审判员石景云
审判员杨欣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