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百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虚构“徐建公司”内勤的身份,以定制工作服的名义,骗取位于宝应县名店王朝D区110号衣橱男装经营者施萍的信任,共骗得黄金叶牌硬天叶香烟5条、南京牌软九五香烟5条及工作服1套。经鉴定,被骗香烟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本案系被害人报案而案发。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向被害人退出涉案赃物折价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法定从宽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史开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