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成、被告人庄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
2021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庄某某为骗取他人钱款,谎称向他人出售车辆,通过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签订购车合同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张某1、罗某购车款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后在立案前退款25万元,上述钱款基本被其挥霍。
二、诈骗罪
2021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庄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叶某解决被害人所涉取保候审案件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叶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被告人庄某某于2022年1月14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张某1、罗某、叶某的陈述,车辆转押协议、二手车买卖合同、新车购车电子合同,证人彭某、王某1、林某、王某2、李某、张某2的证言,车辆信息、行驶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账号辨认图片、汽车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网上比对,户籍信息,被告人庄某某的以往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经查,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情形,故对被告人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35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燕
审判员周轶
人民陪审员施建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秋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