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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黄冶检刑诉[2022]7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3   阅读:

案件概述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冶检刑诉[20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军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与大冶市金湖办事处干部纪某闲聊时,谎称该办事处书记胡某2为了照顾他,可将大冶新冶特钢造价约800万元的围墙工程交由他做,并让纪某介入寻找老板来做此工程。纪某为促成此事,找到其朋友胡某1,介绍该工程情况,后胡某1联系尹某想一起承接此工程,并经纪某介绍与熊某某认识,双方在交谈过程中,熊某某对胡某1、尹某二人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将大冶新冶特钢造价800万元的围墙工程拿到手,该工程可以交由二人承建,并提出以介绍该围墙工程给尹某、胡某1承建为由,于2018年7月7日与纪某一起与胡某1、尹某二人签订工程居间合同,从中获取居间介绍费用,当日胡某1、尹某支付熊某某人民币4万元,次日又支付人民币3万元,而熊某某在拿到人民币7万元后,并未为此工程进行操作,而将其中人民币3万元用于归还纪某,余款被自己予以挥霍。案发后,熊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纪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熊某某以公务员的身份与何某2交往,并先以多次向何某2小额借款,后立即归还为假象,获取何某2的信任。熊某某为骗取何某2钱款,多次以头戴安全帽在工地现场为背景与何某2视频通话,谎称自己在做某管道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多次骗取何某2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在何某2多次借款熊某某未还,其不再借款的情况下,熊某某便以何某2的借款全部转为在该管道工程中入股为诱饵,继续以借款名义骗取何某2钱款。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熊某某先后56次骗取何某2人民币358212元,所骗钱款均被熊某某予以挥霍。

3、2018年7月,被告人熊某某通过戴某介绍认识王某后,便以需要钱急用、外甥女出嫁等为由,自2018年5月至9月间,先后三次骗取王某人民币17000元,并以其姐姐熊惠兰假的银行工资卡做抵押,所骗钱款均被熊某某予以使用未还。

4、2020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因经常在黄石市下陆区电厂小区一麻将室打麻将,与该小区8栋1楼副食店老板刘某认识,为骗取其钱物,熊某某谎称自己叫熊定伟,是一名公务员,取得刘某信任,而熊某某以办事需要香烟及临时需要资金为由,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间,先后10次骗取刘某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960元,所骗钱物均被熊某某予以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手段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75172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被告人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在第一起事实中其只从被害人尹某处获得只有4万元,且已经退还6000元。其他的都是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和约定了偿还期限,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辩护人郭军付提出,在上述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居间合同,属正常的商业行为;第三起、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熊某某均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属于正常借款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认为是犯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借款等方式,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四起,共骗取被害人尹某、胡某1、何某1、王某、刘某财物计人民币47517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通过纪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尹某、胡某1。被告人熊某某为了取得被害人尹某、胡某1的信任,利用被害人想承接工程的心理,虚构大冶市金湖办事处书记胡某2为了照顾他,可将大冶新冶特钢造价约800万元的围墙工程交由他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尹某、胡某1同其签订居间合同,并分二次收取被害人尹某、胡某1支付的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在收到该款后,并未为介绍此工程进行操作,而是将其中人民币30000元分给纪某,余款被自己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退还了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纪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熊某某以公务员的身份与何某2交往,并多次制造向被害人何某2进行小额借款而后立即归还假象,获取了被害人何某2的信任。随后,被告人熊某某为了骗取被害人何某2的更多钱款,谎称其在做某管道工程,需要资金,并多次以头戴安全帽在工地现场为背景与何某2进行视频通话,多次骗取被害人何某2向其出借资金后,不予归还。在被害人何某2表示不再向其借款后,被告人熊某某又以将何某2的借款全部转为该管道工程中股款为诱饵,继续骗取被害人何某2钱款。经统计,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熊某某先后多次骗取何某2人民币358218元,所骗钱款均被熊某某挥霍。2020年12月后,被告人熊某某为了逃避债务,对被害人何某2避而不见。

3、2018年7月,被告人熊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后,便以需要钱急用、外甥女出嫁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为了取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还邀请被害人王某到其所在的老干部局聊天。自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熊某某用以其姐姐熊惠兰假的银行工资卡做抵押等手段,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7000元。所骗钱款均被熊某某挥霍。

4、2020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因经常在黄石市下陆区电厂小区一麻将室打麻将,与该小区8栋1楼副食店老板被害人刘某认识后,为骗取其钱物,谎称自己叫熊定伟,是一名公务员。在取得刘某信任后,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间,先后10次骗取被害人刘某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960元,所骗钱物均被熊某某予以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欠条、收条、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骗取他人财物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纪某证言。2018年端午节放假时,熊某某跟我说金湖书记胡某2要把新冶特钢公司的围墙工程给他做,并让我加入进来帮他找人承接这个工程。后一次吃饭时熊某某就认识了胡某1、尹某二人,提及该工程时,胡某1、尹某二人就提出想做这个工程,熊某某就说只要给费用,工程的事情由他找胡某2书记操作。后来我们四人就签订了居间合同,并约定费用7万元。我分得1.6万元,熊某某分得5.4万元。这7万并没有用于该工程,且该工程和我们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我们并不能左右工程。案发后,我退给尹某3万元。

2、证人胡某2证言。我和熊某某认识,我于2016年6月至2021年9月任金湖街办党委书记,金湖新冶特钢围墙工程不会经过金湖街办,我也不能决定这个事情,熊某某也没有找我说过这个事情。

3、证人李某证言。我和熊某某办理过两次离婚手续,第一次是2002年,第二次是2017年。我和他生活在一起的时候,他很喜欢赌博而且经常有人上门讨债,债主都有十几个。王红结婚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日,她的嫁妆都是我帮她购置的,熊某某只是买了点喜糖,千把块钱,婚宴上的酒席都是我用收的礼金去结的账。

4、证人戴某证言。2015年,熊某某经常在我老婆的棋牌室打牌,这样就认识了。2017年左右,我、熊某某、王某三人关系走得比较近,且熊某某在我这里共借了六万多元钱,2018年9月,熊某某以外甥女出嫁找我借钱,我借了两万、王某借了一万元,熊某某给王某打了个三万的欠条。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尹某陈述。2018年6月,我通过胡某1认识了熊某某和纪某,并了解到金湖有一个800多万的围墙项目要做。熊某某和纪某说可以通过金湖书记胡某2的关系把工程搞来给我做,我们签订了一个居间合同,我分两次给他们7万元,第一次4万元、第二次3万元。8月份工程一直没有开工,我就提出不做了,让他们退钱,他们都不接电话,我去金湖办事处打听到根本没有这个项目。我报案后,纪某退给我3万元、熊某某退给我6000元。

2、被害人胡某1陈述。2018年6月,纪某给我打电话要给我介绍一个工程,因为我手上没钱就联系了我的朋友尹某。后我、尹某、纪某、熊某某就见面谈了这个事情,并说熊某某可以靠着金湖书记胡某2的关系把工程搞到手,而且纪某还带着我们去工地现场看了下,我们就相信了。我们签了居间合同,并分两次共支付了7万元。到了8月份这个工程迟迟不施工,我找到纪某,纪某让我找熊某某,但是我一直联系不上熊某某。经过打听,了解到根本没有这个工程。

3、被害人何某2陈述。我和熊某某于2020年3月份在棋牌室认识的,期间他经常向我借钱,每次都是几百块并及时就还我了。到了10月份他以做新兴管业管道工程差钱等理由找我借钱,而且经常凌晨给我发视频证实他在工地里。基于此以及他跟我说他是公务员,我就相信他了。到了11月份,熊某某联系我说钱还不了了,让我用这些钱入股,并追加投资。我就继续给他转钱。直至12月,我一共转给他38万余元。我们没有签合同,但是熊某某在对账后给我写了个条子。熊某某先后给我打了两张欠条,第一次是2020年12月1日,打了一张55万元的欠条,说是本金加利息;第二次是2020年12月19日,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让我再借给他5万元,但我给了他2万元。

4、被害人王某陈述。2018年7月,我通过朋友戴某认识了熊某某。熊某某找我借了几次钱,第一次是5月28日在他办公室内借了6000元、还有他平时多次找我借钱,我分多次给他微信转账共1000元、还有一次说他外甥女结婚借了一万元。他打了欠条并用自己的工资卡和身份证作抵押,但是这个工资卡是空卡。后来又用他姐姐的工资卡和身份证做抵押,也是空卡。

5、被害人刘某陈述。2020年9月23日,熊某某找我买了6条烟以及2包烟,并打了3720元的欠条,落款写的熊定伟。2020年9月23日下午,熊某某说在江西做工程需要烟,在我这拿了几条烟并写了3540元的欠条。2020年9月30日,熊某某说要11条烟,并打了张3900元的欠条。2020年10月2日,熊某某拿了几条烟,打了张4800元的欠条。2020年10月4日下午,熊某某拿了几条烟,打了张4600元的欠条。2020年10月19日下午,熊某某拿了几条烟,打了张3800元的欠条。2020年10月22日下午,熊某某找我买1916牌香烟,我没有,他就让我借他2000元并打了欠条。2021年1月14日晚,熊某某微信找我借款1100元。2021年1月15日下午,熊某某微信找我借款1500元。2021年1月16日下午,熊某某让一位涂姓男子找我借1000元,没有打欠条。欠条的落款他都是写的熊定伟。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018年6月,纪某介绍胡某1和尹某给我认识,并想通过我和金湖书记胡某2的关系把新冶特钢造价800万的围墙工程给他们做。我、纪某、胡某1、尹某四人签订了一个居间合同。胡某1、尹某分两次给予我和纪某7万元。我分得3.8万、纪某分得3.2万。事实上我根本没有去协调关系拿工程,事后我微信退了6000元。2018年9月,我找戴某借了2万元、王某借了1万元,共打了3万元欠条给王某,并把我没有余额的银行卡骗他当做工资卡作为抵押。后我没还钱,又骗他用我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作为抵押。事实上卡里都没有钱,我姐也不是公务员。2020年5月,我以在外面做工程等理由找何某2借款38万余元,为了博取信任,我经常深夜到各个工地和何某2开视频,这些钱部分被我打牌输掉了。2020年8月,我以熊定伟的名义,在团城山电厂小区内副食店刘姓老板那拿的烟和钱,我自称是公务员,多次在店里拿烟、借钱并打欠条,落款熊定伟。

(五)鉴定意见

湖北涵信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借款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7517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熊某某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借款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郭军付提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第四起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上述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尹某、胡某1钱款70000元后,将其中30000元分给纪某的行为,属诈骗既遂后处理其诈骗所得的行为,不影响其诈骗数额为70000元的认定。故对被告人熊某某提出,其在该起的涉案数额只有40000元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熊某某退赔被害人尹某、胡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58218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960元(退赔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旭华

人民陪审员余文文

人民陪审员江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辉

书记员朱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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