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芶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安量刑纳入庭是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显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芶某某使用假名程锦艳与被害人李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2021年2月至10月30日,芶某某以婚姻为诱饵共骗取李某财物2万余元。案发后,芶某某赔偿了李某人民币2万元,李某对芶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芶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芶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芶某某使用假名“程锦艳”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认识。2021年2月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芶某某以和李某建立婚恋关系为由共骗取李某财物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芶某某赔偿了李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列举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与被告人芶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芶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晏祥斌
人民陪审员李学康
人民陪审员解开流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