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soul”上自称是“王某”故意和成某聊天,后互相添加微信。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以“王某”的身份和成某聊天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任某某使用昵称为“嗯”,微信号为“bx1218r”的微信、昵称为“霞”,微信号为“wxid-etbqt29cefvp12”的微信、昵称为“瑕”,微信号为“bxyntz1218”的微信,虚构“王某”、“王某妈妈”、“王某后妈”的身份与成某聊天,多次捏造购买车票、看病、急需用钱等事实,骗取成某46844元,赃款均被任某某挥霍。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冒充“王某”在“soul”聊天软件上与成某聊天,后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2021年7月至9月,任某某以“王某”的身份和成某聊天并发展为网恋关系,任某某使用昵称为“嗯”,微信号为“bx1218r”的微信、昵称为“霞”,微信号为“wxid-etbqt29cefvp12”的微信、昵称为“瑕”,微信号为“bxyntz1218”的微信,假冒“王某”、“王某妈妈”、“王某后妈”的身份与成某聊天,虚构需要购买车票、看病、急用钱等事实,先后多次骗得成某46844元,均挥霍。
2021年9月8日,成某报案称其被诈骗,2021年9月26日,公安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御溪望城3栋1104室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成某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截图,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责令被告人任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任某某退赔成某经济损失46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甄瑾
审判员刘霞
人民陪审员李建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