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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刑诉(2022)12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8   阅读: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经本院委托的由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董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泗县开发区泗涂产业园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腿部受伤,承包方未赔偿损失,被告人董某某无钱治疗。2018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工友被害人许某提及想在泗县买房,被告人董某某遂产生骗取被害人许某钱款用于治伤的想法,后谎称自己在泗县盛世豪庭小区有套住房可以卖给被害人许某,骗取被害人许某总计人民币14万元并离开泗县。

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到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退还了被害人许某1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账户交易明细、出院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许某陈述、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无前科,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雪

审判员陆高峰

人民陪审员刘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陶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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