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即墨检刑诉〔202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及其辩护人邵俊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蒙某某虚构经营口罩工厂,以售卖口罩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5.6万元,后蒙某某将骗取的钱款挥霍。
被告人蒙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7月3日退赔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玉林
人民陪审员刘成爱
人民陪审员朱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田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