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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检刑诉〔2022〕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9   阅读:

案件概述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5日、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江昌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张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以与西安男子宋某谈恋爱为名,谎称父母知道其与宋某谈恋爱把自己关起来了,并以其父亲名义给宋某发信息要求转3万元就可以与宋某去西安。2021年11月12日晚上,宋某在镇雄县城朝阳路枫叶宾馆当面微信转账11000元给郑某某后,郑某某找借口逃跑。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苏某1、赵某、黄某、苏某2、许某的证言,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张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以与西安男子宋某谈恋爱为名,谎称父母知道其与宋某谈恋爱把自己关起来了,并以其父亲名义给宋某发信息要求转3万元就可以与宋某去西安。2021年11月12日晚上,宋某在镇雄县城朝阳路枫叶宾馆当面微信转账11000元给郑某某后,郑某某找借口逃跑。

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经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淑祝

审判员阮锋

人民陪审员成恒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申云

书记员杨兴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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