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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检刑诉[2021]18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9   阅读:

案件概述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良检刑诉[202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西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史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人托关系承揽关山大棚钢架工程,以请客送礼等名义先后诈骗史某某人民币共计97000元,张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张某已赔偿了史某某损失,获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其诈骗数额实际应与辩护人核实的数额一致。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予以认可,认为被告人张某实际诈骗数额应为92500元,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退赔了97000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能代表指控诈骗的数额。被告人张某是经传唤证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和劣迹,系初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史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人托关系承揽关山大棚钢架工程,以请客送礼等名义先后诈骗史某某人民币共计92500元,张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花销。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买礼物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3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吃饭、买衣服等日常花销。

2、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以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5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

3、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以需要给办事的人员10000元红包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0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做美容等日常花销。

4、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以买东西、吃饭跑关系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2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吃饭等日常花销。

5、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以给领导送礼需要现金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0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交纳自己的房租等开销。

6、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以吃饭、买烟钱不够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7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7、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以买东西、跑关系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2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8、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以需要给人送红包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5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买化妆品等日常花销。

9、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以给难说话的农户买礼送东西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2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10、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以请领导吃饭、跑关系等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2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11、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以给领导买礼物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5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12、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5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13、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以给史某某做一个假的承包大棚工程资质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6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14、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4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做美容等日常花销。

15、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0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和借给朋友。

16、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2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17、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5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吃饭、买衣服等日常花销。

18、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以给办事人买东西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19、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以给办事人买东西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25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20、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以给人送礼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3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21、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以和办事的人吃饭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22、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以需要给领导打点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6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23、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以给办事的人买东西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5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24、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以需要给办事的人买烟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2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25、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被害人史某某要了10000元,收到钱后,张某将该款用于日常花销。

另查,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给被害人史某某说送礼还剩下100元,张某随后将100元通过微信返还给史某某。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与史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张某支付给史某某97000元,史某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1年2月2日,西安市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民警在被害人史某某的引领下,在西安市阎良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经审讯,张某对其诈骗史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退款协议、收条、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人民币9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实际诈骗数额应为92500元,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退赔了97000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能代表指控的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是经传唤证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到案经过及如实供述,其行为并不构成自首,应系坦白,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和劣迹,系初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赔付情况、被害人的谅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西安市阎良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建锋

人民陪审员张芝芳

人民陪审员康奋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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