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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北检公诉刑诉〔2021〕5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9   阅读:

案件概述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远程视频参加诉讼,辩护人刘忠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秋,被告人李某通过"探探"APP与被害人高某认识后,李某以谈恋爱名义骗取高某信任,在2021年5月至8月间,李某虚构其在广东省揭阳市经营的烤肉店员工受伤、个人投资等名义共计向高某借款人民币226600元,赃款已被李某用于玩游戏、购买奢侈品等消费。案发前,李某返还高某1691元,剩余224909元尚未返还。经侦查,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9月10日在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李某行动轨迹、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账单记录、情况说明等;证人王某、崔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之间确定刑罚期限,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以李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作从轻辩护。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秋,被告人李某通过"探探"APP与被害人高某相识。2021年2月至9月,李某通过社交软件“陌陌”与多名女性搭讪聊天,语言暧昧,并与多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2021年4月李某以谈恋爱名义骗取高某信任,同

年5月至8月间,李某虚构其在广东省揭阳市经营烤肉店及员工受伤、个人投资等名义共计向高某借款人民币226600元,所得赃款被李某用于购买电脑玩游戏、购买奢侈品等花销。案发前,李某返还高某1691元,剩余224909元尚未归还。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9月10日在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李某行动轨迹、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账单记录、情况说明等;证人王某、崔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李某具有退赃、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224909元。

三、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的黑色电脑机箱一台,在判决生效后予以拍卖,所得款退赔给被害人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玲

人民陪审员韩辉

人民陪审员刘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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