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事实
2007年11月,蒋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便利条件,在自己真实出生时间为1961年6月7日的情况下,以村委名义出具自己出生时间为1957年6月7日的证明材料,并以此为依据向湘阴县某某局申报更改信息。2008年元月份,蒋某某以修改后的出生时间为1957年6月7日等相关资料购买社保,2017年6月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开始领取社保金。2018年9月,蒋某某被县纪委查处,经统计,其因虚构事实而提前骗领社保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1398.5元。2022年5月6日,蒋某某主动向湘阴县某某局投案。
指控罪名
诈骗
量刑建议
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愿意将在某某机关缴纳的3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抵作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予以从轻处罚。蒋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湘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文成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