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2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于2021年1月4日下午,在常州市钟楼区××镇××花园××区怡萱烟酒店内,编造需要借钱周转还花呗的虚假理由,并承诺支付1000元手续费以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吴某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支付的人民币40000元。随即被告人陆某某在他处套现人民币35000元,后将上述赃款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吴某4万元,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叶某、王某、朱某、徐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转账记录截图、个人征信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3.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于2021年1月4日下午,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镇××花园××区怡萱烟酒店内,编造需要借钱周转还花呗的虚假理由,并以收款后会立即归还,再另外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000元作为诱饵,骗得被害人吴某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向其支付的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陆某某得款后随即在他处套现人民币35000元,后隐匿行踪,将上述赃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陆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叶某、王某、朱某、徐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转账记录截图、个人征信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某有多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贺晓梅
人民陪审员周建蓉
人民陪审员陈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诸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