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韶山检刑诉(20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上半年王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告人邹某某后,两人从线上聊天到线下见面。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邹某某与王某在韶山见面时了解到王某视力存在问题,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考取车辆驾照。遂虚构在长沙有熟人在驾校,可以帮助他人通过非正常程序办理到机动车驾驶证,驾照的费用是每人5000元,王某听后信以为真,遂于2019年11月份将王某、王某弟弟、王某朋友三人的驾照费用15000元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被告人邹某某,被告人邹某某拿到钱后,便去向不明,玩起了失踪,所得账款15000元被邹某某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韶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邹某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春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毅
书记员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