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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检刑诉〔2022〕7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12   阅读:

案件概述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底彭建立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告人张某,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称可以为彭建立安排赵村乡前杨行政村支部书记一职,被告人张某称要任行政村支部书记一职需要钱运作,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对彭建立实施诈骗,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先后诈骗彭建立75300元钱。被告人张某收钱后将所得钱款挥霍,并未用于给彭建立安排前杨行政村支部书记。现赃款已全部退还。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我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底彭建立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告人张某。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称可以为彭建立安排赵村乡前杨行政村支部书记一职,被告人张某称要任行政村支部书记一职需要钱运作,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对彭建立实施诈骗,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先后诈骗彭建立75300元钱。被告人张某收钱后将所得钱款挥霍,并未用于给彭建立安排前杨行政村支部书记。现退还76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建立陈述,证人张某1、罗某、崔某、董某、张某2、王某、张某3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回执、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谅解书、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彭建立人民币75300元(已退赔7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峰

人民陪审员窦永太

人民陪审员张淑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郭燕萍

书记员钟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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