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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岳检刑诉[2022]50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12   阅读:

案件概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22]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吕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宁某某通过添加微信,与其初中同班同学、被害人周XX取得了联系,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取得了被害人周XX的信任。后被告人宁某某在没有正常收入的情况下,沉迷于打牌赌博欠下赌债,为归还赌债、筹集赌资及生活费用,遂产生了从被害人周XX处骗取钱财的想法。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宁某某为骗取被害人周XX的钱财,谎称以介绍女朋友的名义,将其使用的另一个化名为“彭静婷”的微信号推送给被害人周XX。被害人周XX信以为真,主动添加了此微信号,并在被告人宁某某的引诱下与“彭静婷”交往谈恋爱。

经查,2019年10月20日至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宁某某为非法获利,隐瞒其真实身份和已结婚、生子的真相,以虚构的“彭静婷”的身份与被害人周XX交往谈恋爱,并采用虚构租房、购物、装修、看病、人情往来等各种急需用钱理由向被害人借钱的手段,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周XX处共计骗得人民币9.9万余元。

得手后,被告人宁某某将从被害人周XX处骗得的钱财,大部分用于打牌赌博,少部分用于归还赌债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22年1月31日至2月5日,被告人宁某某在骗局被识破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主动向被害人周XX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2850元。

2022年2月11日,办案机关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栋××楼××房内,将被告人宁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2年2月26日,被告人宁某某的近亲属主动向被害人周XX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68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周XX的书面谅解。

2022年3月30日,被告人宁某某又主动向被害人周XX退还其骗得的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1个、OPPOREN05型手机1台、VIVO旗舰版手机1台及口红3支。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宣读了收条、谅解书、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结婚证、报案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彭某的证言;被害人周XX的陈述;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宁某某通过添加微信,与其初中同班同学,也即本案被害人周XX取得了联系,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取得了被害人周XX的信任。后被告人宁某某在没有正常收入的情况下,沉迷于打牌赌博欠下赌债,为归还赌债、筹集赌资及生活费用,遂产生了从被害人周XX处骗取钱财的想法。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宁某某为骗取被害人周XX的钱财,谎称为周XX介绍女朋友,将其使用的另一个化名为“彭静婷”的微信号推送给被害人周XX。被害人周XX信以为真,主动添加了此微信号,并在被告人宁某某的引诱下与“彭静婷”(实为宁某某)交往谈恋爱。

经查,2019年10月20日至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宁某某为非法获利,隐瞒其真实身份和已结婚、生子的真相,以虚构的“彭静婷”的身份与被害人周XX交往谈恋爱,并采用虚构租房、购物、装修、看病、人情往来等各种急需用钱理由向被害人借钱的手段,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周XX处共计骗得人民币9.9万余元。

得手后,被告人宁某某将从被害人周XX处骗得的钱财,大部分用于打牌赌博,少部分用于归还赌债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22年1月31日至2月5日,被告人宁某某在骗局被识破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主动向被害人周XX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2850元。

2022年2月11日,办案机关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栋××楼××房内,将被告人宁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2年2月26日,被告人宁某某的近亲属主动向被害人周XX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6850元,被害人周XX对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给予了书面谅解。

2022年3月30日,被告人宁某某又主动向被害人周XX退还了从其处骗取的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1个、OPPOREN05型手机1台、VIVO旗舰版手机1台及口红3支。另查明,经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前述被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55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收条、谅解书、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结婚证、报案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彭某的证言;被害人周XX的陈述;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宁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六天,即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舒秋膂

人民陪审员樊利花

人民陪审员陈立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易佩兰

书记员刘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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