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22]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向某相识,为骗取被害人向某财物,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自己是广州星海学院学生,以与被害人向某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向某信任。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使用两个微信、一人分饰两角与被害人向某聊天的方式蒙骗被害人向某,多次以治病、支付演出场地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某钱款合计人民币36120元。所骗钱款被被告人吴某某用于上网等支出。
2022年1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湖南省攸县一网吧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诈骗事实。被害人向某报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向某退赔了人民币161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
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未退赔完的财物,依法责令其继续退赔。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继续退赔人民币一万九千九百九十五元给被害人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林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林雪
书记员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