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2]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臻出庭支持公诉,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从事汽车销售中介工作。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吴某某因债务问题对找其办事的被害人梁某、冯某实施诈骗,所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害人梁某需购买能过户的二手汽车仍故意向梁某介绍一辆不能过户的抵押车,以看车下订为由分三次共收取梁某20000元购车款,并将收到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日后,梁某要求支付全款办理过户手续才得知该车不能过户,便要求吴某某退款,但吴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之后躲去广西,停止使用原手机号码,并将梁某的微信拉黑。
二、2019年9月8日,被害人冯某因名下小汽车没有按时还款后被贷款公司拖走,联系到被告人吴某某去办理取回小汽车事宜。吴某某在不知道冯某汽车下落的情况下捏造了冯某的小车被拖到罗村派出所内,自己有朋友认识罗村派出所所长可以收钱将车取出的事实,骗取了冯某5000元的办事费,之后将冯某的联系方式拉黑,将骗到的5000元用来偿还个人债务。
2021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26日,被害人梁某、冯某均收到吴某某亲属代为支付的赔偿款,二人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其提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健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钱蔚
书记员林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