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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检刑诉[2021]28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13   阅读:

案件概述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刑诉[202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莲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莲利用自己蒲城县文物局退休干部,曾经评选为蒲城县劳模的身份,获取被害人王美荣信任,虚构自己有能力给王美荣补办养老统筹,骗取王美荣58000元。

2.2015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莲通过王美荣认识被害人冉腊香,利用自己蒲城县文物局退休干部,共产党员身份,虚构自己有能力给冉腊香补办养老统筹,骗取冉腊香87000元。

3.2015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莲谎称自己能给被害人邢红香补办养老统筹,获取邢红香的信任后,以补办养老统筹为由骗取邢红香101500元。

4.2018年到2019年之间,被告人刘某莲利用自已退休干部身份,获取被害人宁艳荣信任后,以给宁艳荣亲戚王梦娇办理工作和给宁艳荣母亲办理养老统筹为由,共计诈骗宁艳荣166500元。

5.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莲知道李兴君没有缴纳养老统筹后,告知李兴君自己有补办养老统筹的关系,可以帮李兴君补办养老统筹,被告人刘某莲获取李兴君信任后,以补办养老统筹为由诈骗被害人李兴君共计125500元。

6.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莲利用自己蒲城县文物局退休干部,曾经蒲城县劳模的身份,取得被害人兰艳信任后,以给兰艳申请廉租房,安排工作和给兰艳丈夫介绍工程为由,共计诈骗兰艳75000元。

7.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莲为取得被害人常红亮信任,称自己认识蒲城县很多单位领导,并且其给自己很多亲戚朋友成功办理过廉租房。取得常红亮信任后,刘某莲以给常红亮办理廉租房和给常红亮亲属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共计诈骗常红亮51000元和两条粗支芙蓉王(价值500元)。

8.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莲冒充蒲城县政府后勤工作人员,向被害人王**谎称认识蒲城县很多单位领导,能为王**办理养老统筹,获取王**信任后,被告人刘某莲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40000元。

9.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莲得知被害人校文郎是涉核退役军人后,利用自己退休干部身份,获取校文郎信任,以给校文郎办理退役军人涉核补助为由,共计骗取校文郎12080元。

10.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莲利用自己是蒲城县退休干部身份,取得被害人王保胜信任,以给王保胜女儿补办养老统筹为由,共计骗取王保胜14000元。

11.2015年8月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莲利用自己省劳动模范,文物局退休干部身份取得王美荣信任,谎称自己可以办理养老统筹,王美荣介绍张淑英认识刘某莲,刘某莲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在蒲城县解放街花园巷9号骗取张淑英70000元,后分多次退还张淑英24000元。

12.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莲利用自己曾是劳模身份、并谎称自己是蒲城县旅游局书记,以给张志祥孙子安排工作为由,在蒲城县尧山路文艺小区三排二号张志祥家中骗取张志祥63000元,至2020年刘某莲分多次退还张志祥2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莲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15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起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但结合被告人无退赔情形,应从严掌握从轻幅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作为共产党员,自己对不起党,愧对被害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出去后想办法还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量刑上被告人刘某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莲2015年从蒲城县原文物旅游局退休,退休前任该局工会主席,其在职期间曾被评选为省级劳动模范等荣誉。2014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刘某莲利用自己曾系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又获得多项荣誉,取得他人信任后,谎称自己在多个部门有熟人,可以帮忙补办养老统筹、申请廉租房、介绍工程、安排工作等。分别骗取被害人王美荣(1951年出生)58000元;骗取被害人冉腊香(1957年出生)87000元;骗取被害人李兴君(1954年出生)125500元;骗取被害人王保胜(1948年出生)14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淑英(1960年出生)46000元;骗取被害人张志祥(1939年出生)38000元;骗取被害人校文郎(1963年出生)12080元;骗取被害人邢红香101500元;骗取被害人宁艳荣166500元;骗取被害人兰艳75000元;骗取被害人常红亮51500元(两条芙蓉王粗支香烟价值500元);骗取被害人王**40000元。以上共计815080元。被告人刘某莲称将诈骗所得财物用于偿还曾为家人看病所欠债务、购房债务及生活日常支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王美荣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王美荣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刘某莲到蒲城县联手商城她经营的布匹店买布,闲聊中,刘某莲问她之前是否缴纳养老统筹,她告诉刘某莲2011年国家有政策给她补办养老统筹,当时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办,现在不知道能不能补办。刘某莲说有这方面的关系,能给她补办,还当着她的面打了电话,说的也是养老统筹方面的事情,她就问补办得多少费用,刘某莲说5万元就够了。过了几天,她和她老公商量后,将刘某莲叫到家里,将5万元现金和给她办理养老统筹的材料一并交给刘某莲,刘某莲给她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告诉她十月底就能办到位,如果不行就将5万元退给她。到五月底,刘某莲联系她说办理养老统筹还需8000元,她说没有钱了,刘某莲让她无论如何准备8000元,不然就将给她办理的养老统筹10万元卖给别人了,没有办法她就找了8000元,在家里给了刘某莲,刘某莲出具了借条。到2015年10月底她的养老统筹还没有办下来,就问刘某莲,刘某莲说补办起来比较麻烦,还得等一段时间。期间邢红香和冉腊香就通过她知道了刘某莲能办理养老统筹的事情,二人分别在她家和刘某莲商议办理养老统筹的事宜,并将所需费用在她家交给了刘某莲。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份左右,她到蒲城县联手商城王美荣的店给她丈夫买布做衣服,期间和王美荣说到养老统筹,她给王美荣说可以试着帮忙办养老统筹,给王美荣说需要5万元,王美荣就在家给了她5万元的现金,还有办理养老统筹的材料,她给王美荣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说如果办不成就将5万元退了。到了5月底,王美荣在自己家中又给了她8000元现金,她出具了8千元的借条。当时她没有给王美荣补办养老统筹,就没有能力办,她将骗王美荣的钱花销完了。

3.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9月25日8时许,王美荣到重泉所报称,2015年5月,刘某莲以办理养老统筹诈骗自己58000元。

4.借条,证明王美荣提供刘某莲出具的借条,内容分别为:2015年5月6日,刘某莲从王美荣处借到5万元整;2015年5月28日,刘某莲从王美荣处借到现金8000元。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王美荣从照片中辨认出对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王美荣家的方位、概况。

二、冉腊香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证人蒋纪海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8日左右,他老婆冉腊香跟村里几个朋友到蒲城县联手商城二楼王美荣店里扯布准备缝衣服,扯布的时候王美荣提到认识一个朋友,关系网比较大,可以办理养老统筹。然后王美荣就一直拉着他老婆让抓紧办养老统筹,第二天王美荣给他老婆打电话说将能办养老统筹朋友刘某莲联系好了,让他们上县来见一下,他就和他老婆到王美荣她家和刘某莲见面。见面时刘某莲就说养老统筹的这个事情能办,但是需要80000元,其中60000元是办理养老统筹的钱,20000元是给刘某莲的跑路费。说好后他就先到到银行取了20000元给了刘某莲,剩下的60000元说的是第二天再给,回家后突然不想办理了,就给刘某莲打电话,刘某莲说已经将20000元给了办理养老统筹的人,说她是党员,还在蒲城县旅游局上班,怎么可能骗人,然后就让刘某莲继续办,第二天到王美荣家将60000元给了刘某莲,刘某莲给他打了60000元的借条,说20000元是跑路费不打条子,并说最长一年半的时间就给他老婆办好,如果办不好就将钱退给他们。隔了五天左右,刘某莲打电话说要500元,要请帮忙办事的人吃饭,他就赶紧上县去把钱给刘某莲,也拿着他老婆办理养老统筹需要的证明及材料一并给了刘某莲,刘某莲说准备的材料不行,叫不用管了,她把材料准备完,他就回家一直等音信。

一年半后,2017年5月份左右,他给刘某莲打电话询问情况,刘某莲告诉他现在蒲城县的养老统筹停着呢,中央换届呢,政策现在还不知道是什么情况,暂时办理不成,等中央换届完了以后再看情况。继续等了半年,大概到2017年快过年的时候,他再次询问刘某莲,刘某莲一直在推,说到年后看是什么情况,一直等到2018年4月分左右,刘某莲打电话说马上办理好了,让把他老婆的一寸照片送到王美荣家,送去后,回家继续等,期间隔两三个月就给刘某莲打一次电话,每一次打电话刘某莲都说现在这事正跑着呢,这是遗留问题,不要着急。一直到2021年4月16日,刘某莲给他打电话说现在资料已经上网了,需要交1350元,让给一个朋友邢红香微信上转1500元,剩下的150元请别人吃饭。电话挂断后他就加了红香的微信,并将1500元转给红香,2021年4月20日刘某莲给打电话说他老婆的养老统筹已经批下来了,马上就好了,需要再拿5000元,事就到头了。他不愿意再给,说当时说好的六万元就到头了,但一直在要钱,刘某莲说养老统筹办好后,要领多少钱,现在这5000元是要请人家吃饭,给人家送红包,并说刚好要去渭南办事,路过党睦的时候让把钱给她,最后这5000元就在党睦秦家给的现钱,第二天刘某莲打电话说这下就不用管了,等卡下来就行了,7月份基本上卡就下来了。到2021年7月8日他给刘某莲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他就给红香打电话,红香说自己也打不通,过了几天红香给打电话说刘某莲好像让某某局抓了,但是不确定。他从红香那要来刘某莲儿子的电话,刘儿子说人出远门了,没有拿电话。过了几天红香给打电话说刘某莲确定已经被某某局抓了,他就去派出所报警了。

2.被害人冉腊香的陈述,证明她和她丈夫蒋纪海是通过王美荣介绍认识的刘某莲,刘某莲以帮她补办养老统筹骗了87000元现金。陈述的详细过程与蒋纪海的陈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左右,王美荣给她说有人想补办养老统筹,问她能办不,她说可以,然后就见到了冉腊香和她丈夫,她说补办养老统筹需要8万元,第二天冉腊香就给了她8万元的现金,但是她出具了一张六万元的借条。几天后,她给冉腊香丈夫要了500元,2021年4月,从冉腊香处再要了6500元,其中5000元是现金,她给冉腊香出具了5000元的借条,其中的1500元她让冉腊香转给了邢红香,让邢红香给的她现金。她没有给冉腊香补办养老统筹,她就没有能力办。

4.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7月21日11时30分,蒋纪海到重泉所报称,在蒲城县花园巷9号被刘某莲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骗取他87000元。

5.收条、借条复印件,证明由蒋纪海提供的收条、借条,内容为2021年4月20日,刘某莲从冉腊香处收到5000元整;2015年11月29日,刘某莲从冉腊香处借到现金6万元整。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蒋纪海、冉腊香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三、邢红香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邢红香的陈述,证明王美荣给她说刘某莲能帮忙办养老统筹,说那人是政府单位上班的老干部,有能力帮人办事,就是得花些钱。当时她想着花些钱给自己办养老统筹,就把想法给王美荣说了。几天后,王美荣就给她打电话,她就去王美荣家和刘某莲见面,并谈成了花钱办统筹的事情。刘某莲说自己是县政府上班的老干部,马上退休了,在退休之前把她的养老统筹办下来,王美荣在一旁说刘某莲是省劳模,很有能力,肯定能办成,刘某莲还说之前给其他人已经办成了,她就信以为真了。当时刘某莲说让她拿70000元是办统筹要用的钱,她就回去凑钱了,隔了两、三天,她让王美荣联系刘某莲见面,就到王美荣花园巷9号家里见到刘某莲,三人都在场,她把70000元现金给到刘某莲手里,刘某莲给她打了58000元借条,说是办统筹需要花的钱,还有12000元是打点跑路费,就不打条子了,还说如果办不成就按5万8千元退给她,当时她答应了。到了2016年6、7月份,刘某莲给她打电话,让拿10000元现金,是用于加工龄需要花的钱,这件事情王美荣也知道,于是在王美荣家里,给了刘某莲10000元,这10000元打了条子。2017年12月1日当天,刘某莲给她打电话,要从她手里借20000元,说工程上要用钱,这钱给她带利息,她不好意思拒绝就答应了。当天下午,刘某莲就到联手商城门口见了她,她给了20000元现金,刘某莲打了一张20000元借条,借条上写着其中5千元用于办统筹要花的钱。这笔钱到2018年11月份,给她还了10000元,剩余的一直没有还。

2017年12月24日当天刘某莲给她打电话,说从她跟前借10000元用于给别人统筹退款,她从银行取了一部分和自己存的几千元现金,凑够10000元给刘某莲,当天在蒲城县延安路中段长城宾馆门口给的钱,当时打了10000元借条。

2021年4月中旬,刘某莲给她打电话说为了尽快将统筹办好,又要了6500元,当时她给刘某莲两个人的钱,总共给了她13000元,是她和冉腊香两个人办统筹的钱。

2021年4月24日当天,刘某莲给她打电话要10000元,还是为办统筹加快的事情,然后在联手商场后门口给的现金,就她俩人在场,打了一张借条,说这事办不到头,就会全部退还。她就一直等着,后来听人说刘某莲因为诈骗被某某局抓了,她就去派出所报案了。刘某莲诈骗她的101500元,其中85000元给她出了借条,剩下16500元没有任何收据。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左右,王美荣告诉她邢红香也想办养老统筹,然后她在蒲城县解放路花园巷王美荣家谈养老统筹的事情,第一次邢红香给了她70000元现金,她打了一张58000元的借条,里面的12000元是活动经费,当时说的事情如果办不成,只退58000元。2021年4月,她在联手商城附近分三次骗邢红香21500元,其中给邢红香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补办养老统筹增加工龄收的),和一张两万元的借条(其中5000元是补办养老统筹费用,15000元是借用邢红香的,已还10000元),还有6500元没有出具借条。她被抓前的一个多月,还从邢红香处要了10000元。

3.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7月21日12时00分许,邢红香到重泉所报称,2015年12月份开始,刘某莲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骗取她110000元。

4.收条复印件,证明由邢红香提供的借条,内容为2015年12月29日,刘某莲从邢红香处借到现金58000元整;2017年12月1日刘某莲从邢红香处借到现金2万元整;2021年4月24日,刘某莲从邢红香处借到现金1万元整。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邢红香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四、宁艳荣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宁艳荣的陈述,证明刘某莲经常坐他的出租车,有一次坐车上拿了很多文书之类的,嘴里还说着帮别人办理工作各种事。有一次刘某莲给他说朋友或者家人需要帮忙就说,她熟人多可以办。他说王梦娇大学毕业没有工作看能不能办,刘某莲说要看一下毕业证,大概2018年8月份,刘某莲看过毕业证后说可以给王梦娇把工作办到住建局,还说需要50000元费用。他回家和王梦娇父亲王小民商量后,决定办,就开始凑钱。2018年9月初,给了刘某莲52000元现金,2000元是给人家买烟的钱,刘某莲只给他写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2018年11月份,刘某莲给他说原来50000元能办,现在事情不好办了还得给10000元,然后他叫王梦娇微信转了10000元,他兑成现金后给刘某莲了。2018年11月15日,刘某莲又给他打电话说跑事、吃饭、坐车、住宿都没钱,让他给银行卡转些经费,他用手机银行转账5000元至刘某莲账号为62284829009********的账户内,转钱后刘某莲又叫他等消息。2019年5月份,刘某莲给他打电话说王梦娇工作已经办成,去渭南拿红头文件需要10000元好处费给人家,他又给刘某莲现金10000元。

期间2018年12月份她和刘某莲、还有他母亲在创伤医院吃饭时,他母亲说之前在蒲城县商贸局浴池上班,工作的养老统筹没有落实,刘某莲说完全可以给他母亲办养老,刘某莲说68000元是办理统筹的费用,12000元是手续费用,分四次给了刘某莲80000元,到现在一个事情都没有办成,他就一直打电话问刘某莲,每次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他发现被骗,就报警了。

2.证人王梦娇的证言,证明刘某莲通过她叔宁艳荣以为她跑工作为由骗取了她86500元。她的钱都是打给宁艳荣,她和刘某莲没有任何接触。

3.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2017年夏天,她和宁艳荣认识的,之后多次向宁艳荣索要了86500元,其中81500元宁艳荣给她的是现金,还有5000元是转账到她的银行卡,她给宁艳荣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之后宁艳荣多次再给了她80000元现金,让帮忙给他母亲办理养老统筹。她将骗来的钱一部分给她丈夫看病了,一部分用于家里补贴。

4.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5月13日16时6分,宁艳荣到重泉所报称,因给其母亲办理养老统筹被骗8万余元。

5.借条复印件,证明宁艳荣提供的借条,内容为刘某莲向宁艳荣借款5万元整。

6.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证明宁艳荣于2018年11月15日向刘某莲转账5000元。

7.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5月14日16时许,宁艳荣到重泉路派出所报称被刘某莲的骗取80000余元。派出所随即对刘某莲进行电话传唤,刘某莲于6月24日投案。

8.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宁艳荣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9.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宁艳荣和刘某莲之间微信聊天情况,即给王梦娇办工作刚开始50000元,后来升至8、9万万,5000元转账是办事费用之后,还给了刘某莲8000元、10000元。

五、李兴君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李兴君的陈述,证明2018年6月上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他高中同学刘同贵给他打电话,说刘某莲要请吃饭,问他去不去,然后他、刘某莲、刘同贵和刘同贵媳妇,还有另外三个同学在蒲城县兴隆大酒店吃的饭。之后过了三、四天,刘某莲给他打电话要请他吃饭,刘某莲就坐了一辆面包车到他住的地方接他,当时车上就坐着刘某莲、刘同贵夫妇,还有一个司机,他们五个人到大荔县同州大酒店,刘某莲知道他没有养老统筹,在吃饭期间刘某莲说有办理养老统筹方面的关系,而且已经帮助好几个人办理成功了,问他需要办理养老统筹的话,可以帮忙办理。当天他没有回复刘某莲,第二天,刘某莲直接到昇康小区他家,问他有没有档案,他说有,刘某莲就将所有资料复印后拿走了。到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刘某莲再次到他家,告诉他办理养老统筹的事情没问题,最多六个月就能办理好,前期需用125000元,如果办理成功,后期会再需用一点人情钱,最迟到2018年底就办好了,之后他共计给刘某莲125500元,其中115500元是通过转账的形式,10000元是让徐嫩侠交给了刘某莲。至今养老统筹的事还没有结果。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她和李兴君在吃饭期间得知李兴君没有养老统筹,就告诉李兴君自己有办理养老统筹这方面的关系,随后李兴君分几次给她银行卡转账115500元,还通过她一个同学徐嫩侠交给她10000元现金。

3.证人李瑞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他父亲给他说有一个同学能办理养老统筹,但是需用十几万元,他就要求见一下他父亲的这个同学,他父亲不让见,说是老同学,经常在一块吃饭,人没问题。之后就通过他的银行卡给刘某莲转账三万多元,他父亲还用他弟的银行卡给刘某莲转账了十万元左右。至今他父亲的养老统筹也没办理下来。

4.证人徐嫩侠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左右,李兴君打电话告诉她刘某莲正在给他办理养老统筹,现在从他要一万元,他人在北京暂时回不来,让她将一万元给刘某莲送过去,李兴君还说他只有五千元,从她那里再借五千元,她同意后,李兴君通过微信给她转账五千元,她就将李兴君给她的五千元提现到银行卡,然后在人民路中国银行从银行卡取了一万元现金,装在黄颜色信封里,联系了刘某莲,刘某莲让她到蒲城县东风街交警大队斜对面的一个茶秀,在茶秀一楼吧台附近的一个小包间内将一万元现金交给了刘某莲,刘某莲给她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今借到徐嫩侠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刘某莲)借款日期她记不清楚了,借条内容写在装钱的黄色的信封上,之后她俩闲谝了一会,就走了。过了两三天,李兴君将借她的五千元还了。

5.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9月9日8时45分,李兴君到重泉所报称,其被刘某莲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诈骗十五万元。

6.借条复印件、银行流水账单,证明由李兴君提供的借条,内荣为刘某莲向徐嫩侠借款10000元整。2018年6月19日李湘楠向刘某莲转存49000、41000元;2018年7月16日李瑞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莲转账5500元;2018年7月16日李湘南向刘某莲转账10000元;2018年8月18日李启明向刘某莲转账5000元;2018年10月31日李兴君向刘某莲转账5000元。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李兴君、徐嫩侠通过照片对刘某莲的辨认;2021年9月10日对迎宾路天庭苑茶楼进行勘验的情况。

六、兰艳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兰艳的陈述,证明2018年3月,刘某莲因为和她公公是同学,没事就到她家里来,她和她丈夫都在,刘某莲就问他们在县城买房了没有,她说没有,刘某莲说不行给你们办理个廉租房,她丈夫说能行啊,问刘某莲好办不,刘某莲说咋不好办,5000元的事情。过了三、四天刘某莲就到她家里,她丈夫将5000元现金给了刘某莲,刘某莲让她丈夫把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准备好。给了钱后刘某莲给他们说等到2018年的年底就能让他们住进廉租房。到了2018年的年底,她问刘某莲廉租房的事情,刘某莲说惠安小区本该有一套房,但是由于房子里面死人了,所以就没有给他们,让他们继续等,期间由于她家里出了事情,这事情就没有太多问刘某莲,到了2019年的6月份,再次问刘某莲廉租房的事情,刘某莲还是说马上就好,让她等。2019年6月底的时候,刘某莲给她丈夫打电话说能给她安排个工作,办到蒲城县二甲醚国企里面,刘某莲说办理工作需要30000元,她丈夫说能行,随后过了不到一个月她和她丈夫开着车,拿着30000元就在蒲城县职教中心对面的路上,在车里将30000元现金交给刘某莲,刘某莲当时给她丈夫刘中新打了30000元的收条,并要了她的身份证、照片,说最迟等到2020年的元旦就可以上班了。到2019年12月份的时候,她就给刘某莲打电话,问刘某莲现在工作办的怎么样,刘某莲说材料啥都交上去了,到时间办理好了就会通知她。这样就到了2020年,因为有疫情,在疫情期间她打电话问刘某莲事情办好了没有,刘某莲给说由于疫情的影响,所有的工作都暂停着,这她也知道,所以就这样过去了。等到2020年的8月份的时候,刘某莲给她打电话说由于她的学历太低,需要给她办理一个大专的文凭,这样她的工资也会多成千元。刘某莲说办理这个文凭需要20000元,随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她就给刘某莲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刘某莲就让她到县委门口,她到之后将20000元现金给了刘某莲,刘某莲说让人尽快办理文凭的事情,办理好了也就快快的进单位上班了。过了不到两个月时间,刘某莲给她打电话,说现在得找人考试,需要10000元。她想都到最后一步了,就说能行,就带着10000元给刘某莲打电话,刘某莲让她到县政府对面等她,就在县政府对面的建行门口她将10000元现金给了刘某莲。这次完了后她再问刘某莲工作的事情,刘某莲说现在已经到渭南市了,让她等,再问刘某莲,刘某莲说再剩下两个章子盖完就好了。

在刘某莲给她办理工作的过程中,刘某莲在2020年的7月份,给她丈夫打电话说,认识做民生工程的,有学校、有敬老院,现在有工程能做,权当扶持他们两口,问她丈夫刘中新弄不弄,她丈夫就说弄呢,刘某莲这个时候说跑关系需要10000元,刘某莲就说这事情很难遇到,让他们抓紧。过了有半个月时间,刘某莲打电话,她丈夫刘中新就同意给刘某莲10000元,让刘某莲把工程弄下来。记得是2020年的8月份她丈夫将10000元给她,她去政府门口将10000元现金给了刘某莲,刘某莲就让她等,再过了有两个月时间,刘某莲又给她丈夫刘中新打电话说,说还需要20000元事情就对了。她就挡住不让她丈夫拿钱,这20000元也就没有给刘某莲。她让刘某莲退还办廉租房、办工作、办工程总共的75000元,刘某莲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她就隔三差五的打电话问刘某莲要钱,刘某莲只是往后拖。直到2021年的6月22日晚上去刘某莲党校家属院的家里,刘某莲给她说找个人把她工作的事情顶了,等找的那个人把钱给自己了,就把钱给她退了。随后她就电话联系不上刘某莲了,就天天到刘某莲家门口等,之后才知道刘某莲被某某机关抓了,她也就报案了。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办理廉租房兰艳先后给了她5000元现金、支付宝转账5000元。让找工作兰艳给了她30000元现金,之后又以给兰艳提高学历要了30000元。2020年8月,她以给兰艳丈夫介绍工程为由骗了兰艳10000元。这些钱她用在日常开支,花销完了。

3.证人刘中新的证言,证明刘某莲诈骗她妻子75000元,以给她妻子安排工作为由诈骗60000元,申请廉租房为由诈骗500元和给她介绍工作为由诈骗10000元。

4.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7月21日12时许,兰艳到重泉所报称,其2018年3月份被刘某莲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5000元;安排工作为由骗取60000元;以给其丈夫找工程为由骗取10000元。

5.借条复印件,证明兰艳丈夫刘中新提供了借条,内容为刘某莲向兰艳借款3万元整。

6.银行流水清单,证明兰艳于2018年10月17日向刘某莲转账4000元、1000元。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兰艳与刘某莲的聊天记录中提到办理工程的事宜,兰艳给刘某莲办理工程款一万元。

8.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兰艳、刘中新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七、常红亮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常红亮的陈述,证明他是跑滴滴车的,刘某莲每次坐他车时候都会说她帮忙给人办理廉租房,她是退休干部,帮别人的忙,而且会让他看自己钱包里的钱,说刚才别人让帮忙弄房,她实在不愿意弄,没办法,房管所、住建局、纪检委等单位她都有熟人,身边的亲戚朋友都办理廉租房。2019年正月,他一个妹子雷芳给他打电话,问他身边有没有能办理廉租房的人,他就想到了刘某莲,联系后,刘某莲说一个廉租房她办理就不是事情,经常给别人办理。刘某莲就让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说需要八千、一万都能行,再拿两条烟。她开车到党校门口,将8000元及两条烟交给刘某莲,刘某莲就给他打了个收条,然后就等消息。过了一个礼拜,刘某莲说资料已经给领导了,让他继续等,随后,刘某莲就给他打电话说领导现在不抽芙蓉王,抽的都是雨花石,他妹子雷芳就给了他1000元,刘某莲拿了1000元说让他继续等。

大概到2019年12月,刘某莲给他打电话说从蒲城国际大酒店开会回来,现有三套拍卖房,分别有大中小各一套,大房子是110平方,中型90多个平方,小型有60多个平方,这个房子百分之百能过户,只有内部领导知道这个事情,问要不要。他没有钱,就把刘某莲说的给雷芳说了,雷芳说她要60多个平方的,刘某莲说60多个平方需要35000元。他和雷芳就开车到刘某莲那将35000元给了刘某莲。大概过了一个礼拜,刘某莲给他说现在请人吃饭买烟,需要5000元,雷芳给了他5000元,他就在党校家属院门口将钱给了刘某莲。一直等到2020年7月份,刘某莲给说房子马上好了,再一个月能拿到钥匙,但是这里还有个90平方的房子,如果补1860元,就给换成大平房的房子,雷芳就给刘某莲拿了2000元的现金,刘某莲就让等,到了交房的时候,刘某莲就以各种理由往后推,刘某莲的电话一直打不通,他就给住建局的朋友打电话说了这事,他朋友说他被骗了,他就报警了。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常红亮给她打电话问能不能给办理廉租房,她说能办理,让准备钱,常红亮就拿了8000元及两条芙蓉王香烟,后来说买雨花石香烟,再要了1000元,办理二手经济适用房常红亮给了她35000元、7000元。这些钱平时在外面吃个饭,买个东西,日常性的花掉了。

3.证人雷芳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他表哥被刘某莲骗了51000元现金及两条芙蓉王香烟。第一次给了8000元;第二次给了1000元及两条芙蓉王香烟;第三次给了35000元;第四次给了5000元;第五次给了2000元。

4.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6月27日14时许,常红亮到重泉所报称,其在2019年2月份在蒲城县党校家属院门口被一名叫刘某莲的女的以为其办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现金51000元及两条粗支芙蓉王香烟。

5.收条复印件,证明由常红亮提供的收条,证明刘某莲收到常红亮8000元;刘某莲收到常红亮35000元。

6.短信聊天记录截图,雷芳提供的短信截图,证明其催促刘某莲的事实。

7.蒲城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证明芙蓉王(硬)香烟零售指导价为250元∕条。

8.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常红亮、雷芳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八、王**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她是跑滴滴的,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常红亮给她打电话说有个顾客叫他的车,他有事,让她过去把钱一挣,她就去党校家属院门口接到了刘某莲。2020年元月份,她就问刘某莲能不能给她办理养老统筹,刘某莲说平时不给人办理,见她是个女的,可以给她问问,隔了一天,刘某莲给她打电话说已经问好了,有交3万多的、有交7、8万的,还有交10万的,问她想交哪一个,她说她没有钱,交便宜的。刘某莲说让她把钱准备好,已经给领导说好了,说三万七八都行,她就给刘某莲拿了40000元,她和她妹子刘小攀就一起,让刘小攀在她给钱的时候录了个视频。刘某莲就给她打了一张借条,让她等消息。随后刘某莲就一直拖,等到2020年年底的时候,刘某莲说事情办好了,需要给人家好处费,她问得多钱,看5000元行不行,刘某莲说5000元不行,她说她没有钱,要不就不办了把钱一退,就不再给刘某莲钱了。过了一段时间,问刘某莲事情办的怎么样,刘某莲说让她等,她当时觉得事情可能就没有办,就隔三差五给刘某莲打电话,刘某莲说让她拿3、5百元的好处费,她说没有钱,就让退钱,刘某莲说能给她退1万多,最后还让等着,后来她就问了关于养老统筹方面的人,才知道可能被骗了,就报警了。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她和王**是2019年7月认识的,王**是跑滴滴的,王**问她能不能办养老统筹,她说她问问。过了一两天时间,就给王**打电话问王**办不办养老统筹,王**说考虑一下,然后王**就联系她,问得多钱,她就说交的越多发的越多,最少交4万元,最多交10万元,也有交7、8万的,最后王**选择交4万元,随后没多久,王**和她一个妹子一起将4万元给她,她给王**打了条据。她拿到4万元就花了,王**找她好多次,她都是以拖为主。

3.证人刘小攀的证言,证明2020年元月份,她跟她姐王**拿着4万元去找刘某莲,她姐说刘某莲能给办理养老统筹,需要4万元。接着她们就在车上等着,没过一会,有一个年龄大概60多岁的女的上了车,她姐就将四万元现金给对方,对方打了个条子。她当时感觉刘某莲收钱的时候就办不成这个事情,但又怕说了引起一些误会,所以她才拍视频留证据的。

4.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6月27日18时,王**到重泉所报称,其在2020年1月份在蒲城县党校家属院门口被一名叫刘某莲的女的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骗取40000元。

5.借条复印件,证明由王**提供的借条,内容为刘某莲从王**处借款40000元。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王**、刘小攀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九、校文郎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校文郎的陈述,证明2020年3、4月份,他老伴因为脑出血在蒲城县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和他们一个病房的是刘某莲的丈夫,刘某莲就说到好像他们退役这块国家有补助,他说他是涉核人员,国家每个月有七百块钱,刘某莲说好像国家给的还多,他说国家要给两千多,刘某莲就说能帮忙给他弄这个工资,他当时就很高兴。到了4月下旬,刘某莲说这事情能办,但是需要花钱,他问多少钱,刘某莲说得5000元,于是他就在4月29日把5000元在医院给了刘某莲,刘某莲当时就给他打了一张收条,并且将他的个人信息要去了,说让他等结果。到了2020年7月份,刘某莲给他打电话说退役军人现在补助分为好几个档次,最好的档次是一个月发3800元,下来就是2000多的,最低的是1000多块,现在把他的补助升到最高,也就是每个月领3800元,但是需要再给6000元,5000元给办事的人,1000元给别人买烟,他想都给了5000元了,再给6000元也就那回事,更何况以后每个月还能领到3800元。当时他在同济医院,身上只有3000元,就问刘某莲把钱送到哪里,刘某莲说把钱送到博爱医院旁边的巷子里,他就走着到了博爱医院旁边的巷子,给刘某莲打电话,刘某莲就出来把他叫到她巷子里租住的房子,他就用支付宝给刘某莲转了3000元,之后就一直等着,中间问了好多次,刘某莲就以有疫情等各种理由往后推。到了2020年9月份,刘某莲给他打电话说事情就快好了,需要再给对方买些人情,他当时没有钱,就通过支付宝给刘某莲农业银行的卡里面转了700元,然后事情又放下了。直到了2021年的3月份,刘某莲又给她打电话,说事情七月份就办好了,现在需要再给别人送点礼,需要再给380元,就再给刘某莲的农行卡通过支付宝转账了380元,转完之后刘某莲就说等到七月份,红头文件下来了,让他安心等。六月份他打电话就再不接电话了,到了七月份到刘某莲家里,刘某莲的儿子给他说刘某莲已经被某某机关逮了。他就去派出所报警了。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2020年4月左右,她丈夫在蒲城县医院住院的时候和校文郎妻子在一个病房。她给校文郎说可以帮他办理退役涉核人员伤残补助,校文郎就同意了,随后她就以给他办理退役涉核人员伤残补助需要费用从校文郎共计索要12080元,5000元是校文郎在医院给她的,3000元现金是在博爱医院东边她租住的房子给的,另外4080元是校文郎通过支付宝转到她银行卡上的。

3.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8月14日8时许,校文郎到重泉所报称,被一个叫刘某莲的骗取12080元。

4.借条复印件,证明校文郎提供的借条,内容为刘某莲从校文郎处借款5000元。

5.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证明校文郎于2020年7月12日向刘某莲转账3000元;2020年9月25日向刘某莲转账700元;2021年3月26日向刘某莲转账380元。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校文郎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十、王保胜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王保胜的陈述,证明2021年5月中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莲给他打电话问要不要给娃办养老统筹,她那边有门路,他出于对刘某莲的信任,也知道刘某莲认识县上领导多,觉得她能办成,当时电话里就答应了。刘某莲让他拿够19000元,他说手里只能凑够14000元钱,就将这些先给了刘某莲,然后再强调了一下,是给他女儿王红丽办理养老统筹。过去刘某莲就给他女儿办过,没有办下来,后来把钱退了,这次说机会来了,说是政府解决遗留问题,他就信以为真了。钱给了后还打了一张借条,让他等打电话,结果至今刘某莲没有打过一次电话,电话也联系不上。后来听说刘某莲骗人的事情,他就去派出所报警了。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2021年5月左右,她给王保胜说有机会可以给他女儿补办养老统筹,并告诉他办理的话需要14000元,王保胜就同意了,并在尧山路与青年路十字口西北角一饺子馆内,王保胜将14000元现金给她,她给王保胜出具了一张14000元借条。后来她把钱花了。

3.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8月23日10时许,王保胜到重泉所报称,其被一名叫刘某莲的女的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骗了14000元。

4.收条,证明王保胜提供的收条,内容为刘某莲从王保胜处收到现金14000元。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王保胜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十一、张淑英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张淑英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份的一天,王美荣说有人给自己补办了养老统筹,问她想不想补办,她说想办。随后,王美荣就让她到家里见到了刘某莲,刘某莲说需要60000元办养老统筹,并说一年半就可以到位。第二天,就在王美荣家中她将60000元现金给了刘某莲,刘某莲出具了60000元的借条。应该是2017年左右,到了约定的时间,刘某莲没有给她把养老统筹补办好,她就催,刘某莲说她工龄时间有点短,需要10000元将她的工龄加长,就在红旗路大十字口东北角她又给了刘某莲10000元现金,这次没有出收据。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份左右,王美荣给她介绍了好几个想办理养老统筹的人,其中就有张淑英,她告诉张淑英办理养老统筹需要60000元,随后张淑英就将60000元现金给了她,到了2017年左右张淑英不停的催她,她就以张淑英工龄有点短,需要10000元增加工龄为由,再给张淑英要了10000元,没过多久张淑英又不停催,她没有办法就陆续退还张淑英2万多元。她将骗来的这些钱花销完了。

3.证人王美荣的证言,证明是她介绍张淑英认识的刘某莲,让刘某莲给张淑英补办养老统筹,刘某莲收取了张淑英60000元费用,到约定时间还没有办理好。有一次她和刘某莲、张淑英、邢红香在一块的时候,刘某莲以给张淑英和邢红香加工龄每人要了10000元。

4.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10月11日14时许,张淑英到重泉所报称,其被刘某莲以办理养老统筹为由骗取了70000元。

5.借条,证明张淑英提供的借条,内容为刘某莲从张淑处收到现金60000元

6.收条,证明刘某莲退还张淑英24000元。

7.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张淑英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十二、张志祥被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张志祥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他老伴知道刘某莲能安排工作后,就让刘某莲给他孙子安排工作,刘某莲说可以安排,估计一两年时间就可以办成,但是需要50000元。过了两天,刘某莲就到蒲城县尧山路文艺小区他家要钱,当时只有30000元,就将30000元现金给了刘某莲,刘某莲就给他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过了十来天,刘某莲再次到他家,他将剩下的20000元现金交给了刘某莲,刘某莲给他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2015年元旦,刘某莲去他家,说马上春节了,要用5000元给办理工作相关人员送礼,他就给了5000元现金,刘某莲给他出具了收据。2015年的夏天,刘某莲又以其他理由给他要了3000元。2016年,因为他催的紧,刘某莲给他退了10000元现金。2017年10月17日左右,刘某莲到家给他说他孙子工作的事情安排好了,还需要5000元,他就给了5000元现金。2020年元月8日,他发现刘某莲就办不了这事,就找刘某莲要钱,刘某莲给他退了10000元现金,他给刘某莲出了收据,2020年10月20日左右,刘某莲给他退了5000元现金,剩下的钱刘某莲说随后给他,但一直没有给,共计给他退了25000元,还有38000元没退。

2.被告人刘某莲的供述,证明2014年的一天,张志祥老伴和张志祥联系她想给孙子安排工作,她说需要50000元。先收了张志祥30000元,给张志祥出具了30000元借条,后来张志强再给了她20000元现金。2014年她以春节需要打点为由从张志祥处要了5000元现金,2015年夏季,又给张志祥要了3000元。2016年8月,张志祥就不停的催她,她没有办法给张志祥退了10000元,到了2017年10月,她给张志祥说他孙子安排工作的事情马上好了,还需要5000元,可能和退那10000元有关系,张志祥更加信任她,在张志祥家就又给了她5000元。因为她就没有安排工作的能力,张志祥发现给他孙子安排工作的事情迟迟没有眉目,就催促她退钱,她先后退还给张志祥25000元,剩下的38000元说的随后给退完。

3.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11月10日9时许,张志祥到重泉所报称,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刘某莲以给其孙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其63000元。

4.借条,证明刘某莲从张志祥处收到现金30000元、20000元、5000元。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张志祥从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莲的情况及作案现场概况。

综合证据:

1.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证明,证明刘某莲自1999年在蒲城县文物局工作,2015年从蒲城县文物旅游局退休(现文化和旅游局),退休时任蒲城县文物旅游局工会主席干部身份。

2.XXX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证明,证明刘某莲199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其党关系在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党支部。

3.蒲城县总工会情况说明,证明刘某莲1992年7月时任蒲城县城关粮站工人时,被评为陕西省劳动模范。

4.被告人户籍、现实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莲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及经某某网查询,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现实表现一般。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莲利用其曾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获取他人信任,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150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莲经某某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某某机关如实供述了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余十一起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严惩处。综上,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莲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32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815080元,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毛国建

审判员同小虎

审判员张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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