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诉[2022]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3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2年3月8日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哄骗被害人吉某,称可以为其办理困难补助,并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先后从吉某处骗取人民币26000余元。对前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廖某、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现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并已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所提交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骗取被告人的人民币26000余元已被其挥霍完毕,未能追回,且在案发后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6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案发后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判处。故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吉某人民币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