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兰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贩卖翡翠或订制翡翠手镯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发送虚假的加工翡翠视频及发空包裹或虚构快递单号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李某、王某、吴某、唐某1、潘某、梅某、唐某2共计人民币91200元。
1.2021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以订制翡翠手镯为由,通过发送空包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8000元。
2.2021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以订制翡翠手镯为由,通过发送虚假的加工翡翠视频和照片,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3000元。
3.2021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以订制翡翠手镯为由,通过发送虚假的加工翡翠视频和照片及虚构快递单号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800元。
4.2021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以订制翡翠手镯为由,通过发送空包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0000元。
5.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曹某某以贩卖翡翠及订制翡翠手镯为由,通过发送空包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唐某1人民币12700元。
6.2021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以订制翡翠成品为由,通过发送空包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7200元。
7.2021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以订制翡翠手镯为由,通过发送空包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梅某人民币18000元。
8.2021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以贩卖翡翠及订制翡翠手镯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2人民币55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微信、支付宝支付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快递单号、手机提取笔录、营业执照、协查函、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及谅解书、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由于赔偿能力有限。其中,向何某赔偿时用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货物抵偿,向被害人吴某赔偿时用价值1800元人民币的货物抵偿,向被害人唐某1赔偿时用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货物抵偿,并且被害人均同意赔偿方式。目前,本案所有被害人均提供了赔偿款收据。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扣押的被告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X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东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爱云
书记员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