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尹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1.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通过江某得知高某1要找船运货,谎称自己的“永安1998”船舶可以为高某1装货,在取得高某1信任后骗取其10000元货运定金,但未给高某1装货。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微信退还5000元给高某1;案发后万某某家属代为退还5000元给高某1。
2.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通过“船货运APP”联系到安徽坤锦航运有限公司,谎称自己的“永安1998”船可以为安徽坤锦航运有限公司装货,在取得该公司业务员高某2信任后,6月17日骗取了货运定金5000元,但未给高某2装货。后经高某2催要,万某某于2021年6月17日返还3000元给高某2。2021年7月29日万某某退还2000元给高某2。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其家中被XX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1、高某2的陈述,证人江某、钟某、姚某、胡某、冉某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万某某微信截图,“永安1998”船的照片、船舶检验证书簿等,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号“×××65”的基本信息及其绑定的银行卡流水,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谅解书,通话录音,万某某微信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凌志祥
审判员唐子玲
人民陪审员朱刘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