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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检刑诉〔2021〕29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14   阅读:

案件概述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21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2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3月至20204月,被告人杨某某化名夏春霞,在浚县××镇××村,以婚恋交友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申某共计93368元。

被告人杨某某已将涉案款退赔被害人申某,并取得申某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申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杨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请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3月至20204月,被告人杨某某化名夏春霞,在浚县××镇××村,以婚恋交友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申某共计93368元。

被告人杨某某已将涉案款退赔被害人申某,并取得申某的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申某的陈述,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杨某某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付晨熙

审判员张春英

审判员孙风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阳

书记员牛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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