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刑诉(20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其国、伍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德源、陈福龙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1次,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22年7月1日决定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庐江县罗河镇康泰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康泰医院),法人代表为杨义中。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担任该院副院长,负责财务、药房管理、医疗报销等业务。杨某与该院院长方某、副院长黄某1(均已判决)共谋,以提高康泰医院从业人员收入、增加医院盈利为由,通过开会等方式授意该院医生查某、余某、李某(均已判决)等人给就诊的病人办理虚假住院,先后实施诈骗141人次,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174970.83元,其中诈骗既遂62413.08元,诈骗未遂112557.75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负责处理虚假住院消耗的药品、报销虚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亲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单位的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庐江县罗河镇康泰医院(以下简称康泰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杨义中。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在负责该院财务、药房管理、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期间,该院原院长方某、副院长黄某1(均已判决)与杨某三人开会商议,黄某1提议为提高康泰医院从业人员收入、增加医院盈利,开展免费体检活动,办理虚假住院。被告人杨某在会上未明确表达意见。随后,方某、黄某1、杨某在全院职工大会上发言,将上述意图以暗示的方式传达给全院医护人员,授意全院医护人员利用开展免费体检活动,为他人办理虚假住院。会后,该院医生查某、余某、李某(均已判决)等人给前来康泰医院体检、就诊的人办理虚假住院,先后实施诈骗141人次,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174970.83元,其中诈骗既遂62413.08元,诈骗未遂112557.75元。期间,被告人杨某将虚假住院产生的药品予以处理、报销虚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案发后,庐江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在同康泰医院结算医保基金费用时,已将上述被骗款项从康泰医院资金中扣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他们在临近三八妇女节的时候召开了一次全院职工大会,会议由其、黄某1、杨某三个院领导主持,他们在会上向各个科室的医生委婉地传达了这个方案,并没有说得很直白,只是说等老百姓来医院了,能给对方办个住院就办个住院,医生们一听就懂了他们的意思,是要给老百姓办理假住院了。在全院职工大会之前,其、黄某1、杨某三人就此事先行商议了一番,具体哪天不记得了,其只记得是在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前大概四五天的样子,那天上午在其办公室商议的,就其、黄某1、杨某在场,没有第四个人,当时是黄某1先提出来搞“免费体检”这个活动的,借此吸引人气,然后给来院体检的人尽量都给办个住院,其跟杨某都没表示反对,杨某虽然在其印象中当时没主动发表什么意见,但对他们商议出来的方案全部表示赞同。由于2019年康泰医院办理了许多假住院,意味着当时存在许多虚假的药品消耗,这药品一开始都放在住院部,后来被安排搬到医院食堂旁的一个小房间存放。当时医院骗保的事情已经暴露,医保局已经着手开始调查了,杨某害怕虚假消耗药品的事被查出来,于是在某天傍晚东叫一个七八十岁的老头子骑着一辆三轮车将那些药品全部都给拉走了。杨某全程参与了康泰医院骗保一案,以前其向XX机关隐瞒了这一部分事实,现在其愿意讲清楚。老百姓被康泰医院的免费体检宣传活动吸引过来,到医院来做体检的时候就被医生开具了住院单子,老百姓就办理了假住院,后来康泰医院再补齐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结算单等材料,最终将这些材料交给杨某,由杨某拿到庐江去报销,等钱打到康泰医院账户上就行了。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之前在XX机关隐瞒了许多实情,庐江县康泰医院是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是杨义中,该医院所有的盈利亏损都是杨义中的。方某是杨义中聘请担任院长的,负责医院的全面工作,但主要管理的是业务、人事等,偶尔也过问一下药品、财务方面的事情。杨某是杨义中的儿子,他在医院担任副院长,主要分管财务、出入院管理、医保基金结算、药品采购。其于2019年2月份开始在该院担任副院长,主要分管医院后勤。医院的医生主要有查某(负责外科)、余某(负责内科)、李某(负责妇科)。住院部主要是鲍某在负责,她是护士长。收费处的两名工作人员叫张某1、许某。药房有两个三十来岁的女工作人员,一个姓张、一个姓鲍。还有办公室主任胡某,实际上她就是帮杨某跑腿的,她什么都不知道,杨某将医保报销的材料全部准备好之后让她送到庐江去。2019年2月其担任庐江康泰医院副院长后,当时因为医院效益很差,人员工资都快发不起了,杨某、方某、还有其就在一起商量,想办法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在临近三八妇女节之际,他们三个院领导之间开了一次小会,决定利用节日向全罗河镇做一次免费体检的宣传,目的是吸引大量百姓到康泰医院,再引导他们办理假住院,再从医保报销,报销下来的医保基金就进了医院的口袋,医院就通过这种骗保的方式赚钱了。搞免费体检活动这个方法不是其提出来的就是方某提出来的,具体其不记得了,虽然杨某当时没有主动发表什么意见,但是对于他们商议的结果全部表示赞同。方案商定后,随即就在全院召开了职工大会,主要就是在会议上将这个决定给传达下去,开会的时候其、杨某、方某、查某、余某、李某等医生都在,包括收费处、药房、住院部等其他工作人员,他们三个院领导在会议上不可能将这件事情摊开来说得那么明白的,毕竟骗保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他们只是隐晦地提了一下,说马上三八妇女节了,医院针对全镇搞一次免费体检活动,到时候来医院体检的老百姓身体有毛病的,能办住院的就尽量给人办个住院,查某、余某、李某他们几个医生都心知肚明,知道他们的意思就是要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了,接下来都照办了,因为他们的工资直接跟医院效益挂钩的。后面临近三八妇女节了,由于他们的免费体检广告效应,医院每天开始猛然间人流量激增,经常忙不过来的时候其都会站在医院大厅做向导,给老百姓发放体检宣传单,指引老百姓到哪个科室等等,他们医院就这样一直经营至2019年7月份左右,这个事情被医保局查出来了,被移交至XX机关查处。老百姓到医院领取体检单之后首先到各个科室去检查,各科室的医生就给老百姓开住院单,住院病因由医生随机乱填,然后嘱咐老百姓到收费处去办理住院,有的老百姓不愿意办理住院,医生就告诉他们说办理住院的话才能享受免费体检,有的老百姓在大厅碰到其,说不愿意办理住院,其也说办理住院的话体检就不用交钱的,老百姓到收费处上交身份证办理住院之后就可以回家了,身份证一般都被收费处暂时扣留着,因为将来办理出院的时候还要扫描身份证,入院手续办理好之后,医生就开具用药清单,然后这些材料统一送交到医院住院部,过个几天之后医生再写出院小结,医生如果忙不过来就由住院部工作人员写,出院小结都有模板,套改一下就行,等一整套的入院、出院、药品清单等材料全部弄好了,这些东西就全部送到杨某处,杨某将这些东西全部整理好,然后由胡某将东西送交医保中心报销,报销的钱直接打进康泰医院的账户里。康泰医院骗保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虚假消耗的药品,一开始存放在护士站,后来有一次护士长鲍某向其反映,说药品放在护士站不合适,医保局的人一调查就会被发现,于是其就安排护士们将药品全部搬到医院食堂隔壁的一个空房间去了,2019年7月份医保局开始调查康泰医院骗保一事以后,杨某害怕虚假消耗的药品被人发现,于是在一天傍晚安排一个至少有六十多岁的老头子骑着一辆三轮车将药品全部拉走了。
3、证人查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从2018年5月17日开始在康泰医院外科工作,外科就其一个医生。康泰医院老板是杨义中,另外有两个合伙人,分别是方慕名、黄某1,方慕名是院长,他负责全医院的工作,平时医院开会都是他召集主持,黄某1是主任,负责后勤、市场,老板杨义中的二儿子杨某负责发放工资和药房的药品采购。大概在2019年3月1日左右,院长主持召开了一个全院会议,方院长、黄某1主任、杨某、每个科室的医生、药房职工、收费系统职工等医院所有职工都在场,方院长和黄主任都讲了要利用三八妇女节这个时间,以免费体检吸引老百姓到医院来看病,来增加医院的收入。他们两个没有在会议上明说怎么增加收入,其实其知道他们讲的增加收入的方式就是把来看病的老百姓办理住院手续,然后通过医保报账,来套取医保中心报销的费用来增加医院的收入。这次开了全体会议后,又开了两次小规模的会议,参与的有方某、黄某1和他们几个科室的医生,这次会议又把搞免费体检的事情强调了一遍,还讲了一些细节问题,目的就是如何增加医院吸纳病人体检的一些问题。康泰医院就是以这次免费体检为契机,来体检的老百姓体检后就到他们科室去,他们科室的医生就给老百姓开医嘱,开住院的单子,开过后住院单就被黄某1拿到收费室办理住院手续,然后老百姓就走了。康泰医院办理的入院手续很多老百姓都没有住院,他们给他们办理住院手续实际上就是通过这个手段套取医保中心报销下来的费用。他们在给老百姓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会跟他们签订一个付费协议书,大致内容就患者生了什么病,按照标准能报销75%的费用,这个在医保中心报账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的,这个协议书需要患者签字确认,康泰医院在这个活动中如果患者愿意签字的话就签字,不愿意签字的话就造假签字,医保中心报账还需要提供用药清单、出院小结、还有住院补偿单,补偿单他们医生不参与,出院小结都是护士搞的。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三八妇女节之前的一天,康泰医院召开了一次全体职工大会,当时参加会议的院领导有院长方某、副院长黄某1和杨某,以及他们各个科室的医生,各个部门的职工,会议上院领导们就说医院的效益不好,需要想办法吸引人气,为医院创造收入,打算趁着三八妇女节搞个免费体检活动,其不记得这个话当时具体是哪个院领导讲的了,反正三个院领导都在会上说话了,其当时没有细想院领导们说这话的意思,到了三八妇女节那天开始,每天就开始有很多的老百姓到康泰医院来了,其记得黄某1当时就经常在医院大厅里面搞接待,把老百姓带到他们各个医生的科室,给这些老百姓做检查,中间有一些免费体检的老百姓到其的科室来以后,做完各项检查还说要抽血化验,其当时就觉得很奇怪,因为免费体检里面不包含抽血化验这一项,只有住院的病人才会按照程序给他们抽血化验,难道给这些免费体检的病人还要办理住院,其就带着疑问去向黄某1汇报,问这是什么情况,黄某1就讲没事,让其给他们办住院就行了,他还说这些人都是他家亲戚,他跟这些病人都沟通好了,当时其也没想许多,就按照指示给这些人办理了住院手续。但是实际上每天晚上住院部是没有人住院的或是只是很少的人在那住院。
5、证人余某的证言实:2019年2月底的一天,康泰医院开了个会,当时是方某、杨某、黄某1三个人主持的,他们四个医生以及康泰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参加了会议,在会上方某、杨某、黄某1意思就是说来康泰医院看病的人太少了,必须得搞个宣传活动吸引老百姓来医院看病,然后就决定在三八妇女节那天以节日名义,在康泰医院开展免费体检活动,其实当时他们几个医生都知道是什么意思,因为医院在之前就通过给病人办假住院骗取医保,但因为来医院就诊的人实在太少,有时候想作假都没有病人,所以就想了这么个方法来吸引老百姓过来,到了3月8日活动正式开始那天,果然每天都有不少老百姓听到消息来了,然后他们医院就按照流程分别给来体检的老百姓办理住院手续了,当然这中间绝大多数老百姓都是虚假住院的,真正住院的根本没有几个人。
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在2019年3月8日之前,他们医院就开过一次全体员工大会,院长方某、副院长杨某和黄某1、几个科室的医生,包括他们下面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参加了会议,院领导意思就是医院效益不太好,没什么病人来看病,医院没什么收入,要想办法提高收入,马上就是三八妇女节了,就趁着节日搞一次免费体检活动,吸引老百姓们到医院来看病就诊,增加医院的收入,但会上几个院领导没有明说怎么增加医院的收入,到三八节免费体检的时候,每天来医院的人就多了,副院长黄某1基本上就待在医院一楼大厅里面负责接待来体检的老百姓,把他们引导到各个医生的科室去做检查,最后病人们都带着身份证和医生开具的住院单子来办理住院手续,其按照程序都要让病人交100到200块钱,但大多数病人实际上都不是住院的,有些病人就提出疑问,其就说如果办个住院手续就不用交钱了,这个回答也是黄某1教其的,其实那时其心里已经清楚了,医院就是在给这些来免费体检的人办理虚假的住院手续,就是为了能报销医保。
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康泰医院的经济效益其实一直不是很好,来看病的人不多,医院赚不到什么钱,所以在2019年3月8日之前,医院召开了一次员工大会,就是借即将到来的三八妇女节,搞一次免费体检的活动,吸引老百姓来医院.以此提高医院收入,当时主持会议的是院长方某,以及副院长黄某1和杨某。参加会议的有所有科室的医生,以及所有部门的职工.在会议上院领导们并没有明确说明用什么方法提高医院收入,院领导就说老百姓来免费体检过后,给这些老百姓都办个住院手续,就别收这些老百姓的钱了,他们当时心里就清楚了,因为大多数来免费体检的老百姓是不会住院的,院领导的意思就是给这些老百姓办假住院。这样就能走报销程序,从而套取国家医保,这些话院领导们不可能明说出来,但他们所有医生和职工都心知肚明。到了三八妇女节,每天都会有不少老百姓到医院来免费体检,黄某1副院长基本天天都待在医院一楼大厅,接待前来体检的老百姓,把他们领到医生的科室,该做检查的做检查,然后医生就会给该老百姓开一张住院单子让老百姓带着身份证和住院单子到他们收费处来登记住院,有的老百姓是由黄某1直接领到他们收费处的,黄某1就会直接吩咐他们办下住院手续,有的老百姓是自己过来的,其和许某按照正常入院程序首先都会让老百姓交钱,如果老百姓是真实住院的就会老老实实交钱,如果是来免费体检,不是真来住院的.老百姓就会提出质疑,说他是来搞免费体检的,其和许某心里就明白了,知道这个是假住院的,就会不收一分钱,直接给他办理好住院手续,并收下老百姓的身份证,让老百姓们过几天再来拿身份证,后面其他部门的程序他们就不管不问了,最后到了出院的时候,其和许某再给老百姓登记一下出院信息就行了,然后打印出住院补偿单和发票.将这些东西交给院领导.这些都是报销医保所需要的东西。
8、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在2019年三八妇女节之前的一天,康泰医院召开了一次全体职工大会,当时主持会议的是院长方某和副院长黄某1,会议上主要讲话的人是黄某1,他当时就讲康泰医院效益不好,没什么人来看病,打算借即将到来的三八妇女节面向群众搞一次免费体检活动,吸引人气,提高医院收入,尽量给来医院体检或者看病的老百姓办住院,他们当时就想到了医院的意思就是打算通过给老百姓办理住院来骗取国家医保,从而达到提高医院收入的目的。到了三八妇女节那天开始,来医院的老百姓一下就变多了,体检完了之后就由各个医生给老百姓们写好入院单子、化验单子以及病历,老百姓再到张某1和许某的收费处办理入院登记,最后到他们住院部来递交这些材料,最后再报销医保基金。杨某还分管医保报销、药房工作。
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方某、黄某1、杨某他们几个院领导安排利用2019年三八妇女节搞免费体检,吸引了大量的老百姓到康泰医院,医生就给这些老百姓办理了假住院,后期再拿假的住院材料去庐江报销。医保基金的报销都是杨某在搞。
10、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2019年2月到7月在罗河镇的庐江康泰医院上班的。方某是院长,他负责整个医院的运营和管理,杨某是医院老板的儿子,在医院是副院长,主要负责财务,黄某1负责医院的后勤,3月份的时候医院开展了免费体检活动。处理虚报消耗药品的时候其在场,当时是傍晚,来了一个骑着三轮车的老头,他是杨某喊过来的,杨某让其将堆放在食堂旁边房间里面的药品往三轮车上面搬,杨某在现场指挥。
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康泰医院一共是三个院领导,院长是方某,他负责整个医院的运营,副院长是黄某1和杨某。其不懂住院病人的医疗报销材料,也不可能整理,只是在2019年的时候有两个月,杨某将材料整理好以后喊其回庐江的时候顺便给送到庐江县医保中心。
12、被告人杨某的庭前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康泰医院主要负责财务、药房管理,康泰医院的法人代表是杨义中,其是杨义中的小儿子,其是从2018年初开始,其父亲杨义中让其在康泰医院上班的,其副院长也不是正式任命的,医院的人经常喊其杨总、东东、杨院长。其在医院就是管钱的、包括收门诊的费用、管理康泰医院的银行账户、发放职工的工资。其不知道康泰医院有没有给患者办理虚假住院手续报销套取医保基金。2019年三八妇女节之前,医院是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当时其、方某、黄某1,以及所有的医生和各部门职工都参加了会议,会议上讲话以方某为主,讲要通过免费体检把医院的名声搞大搞旺,多多吸引老百姓来他们医院看病就诊,其不记得其在会议上是否发言了。
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归案经过证实杨某系电话通知到案,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方某、黄某1、查某等人骗取庐江县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及被判处刑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某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情况说明、庐江县医保中心与康泰医院相关费用算清结清确认书、康泰医院2019年居民医保基金清算明细表证实庐江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同康泰医院经结算,已将本案被骗款项予以扣除,截止2021年9月15日,康泰医院的医保费用已经结清。
诉讼期间,本院委托被告人杨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庐江县司法局就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该局经评估认为被告人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其中既遂62413.08元,未遂112557.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均属数额巨大,依法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未遂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共同犯罪中,黄某1系犯意提起者并积极引导到康泰医院体检的群众办理虚假住院,方某作为医院院长在职工大会上关于能办理住院就办理住院的发言,真实意思是授意医护人员等办理虚假住院以骗取医保基金,该二人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杨某虽在召开职工大会前与方某、黄某1三人开会商议,但其没有明确表达意见;且方某在职工大会上的发言对办理虚假住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杨某的发言只起到助推作用;杨某对虚假住院产生的多余药品进行处理是在主要诈骗行为完成之后,对骗取医保基金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杨某报销的医保相关费用中有真实的费用,也有虚假的费用,真假难辨,但报销费用是其职责,故从整体上看,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亲属已经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退赃等情节,及悔罪表现,参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关工作。对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据于以上情节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惩治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关工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德波
人民陪审员张荔
人民陪审员余亮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