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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检刑诉[2022]39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16   阅读:

案件概述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22]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庆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在银行有关系,可帮助杨某评估、联系买卖房产,多次向对方某人民币共计25500元挥霍。案发前,被告人徐某某退还被害人9500元,案发后陆续退还16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到条、诊疗证明、办案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委托平邑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徐某某家庭情况、犯罪以前表现、监管条件等内容进行社会调查。平邑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表载明被告人徐某某身体健康,有固定住所,家庭关系和睦,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个人以务工、务农为收入来源,工作学习良好,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恶习,邻里关系融洽。家庭完整,管束能力较好,无影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形。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没有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应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剩余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琴

人民陪审员李金凤

人民陪审员崔明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守丽

书记员邹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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