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鸣夏、书记员邰碧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对其朋友刘伟健、王聪谎称自己是福耀玻璃沈阳代理商获取二人的信任,以合伙投资玻璃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先后共骗取刘伟健、王聪人民币41868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an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赵某某赔偿了刘伟健、王聪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梁海浪、李宝良、王运启、关明洋、张建永的证言、被害人刘伟健、王聪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刘伟健、王聪与赵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聪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赵某某微信付款记录截图、支付账单明细、赵某某手机短信截图、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素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