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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检刑诉〔2022〕6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17   阅读:

案件概述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刑诉〔20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9日采用视频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维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龙江县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蝙蝠聊天软件,花费100元被人拉进龙江县济沁河乡中心学校六年四班学生家长微信群中,并冒充该班班主任以学校为学生订购资料和模拟试卷的名义,要求每名家长交款人民币400元。同时用杨中意(男,24岁,已判决)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收款后留下20%的好处费,将剩余钱款通过支付宝转给郑某某。该群内安丽翠(女,34)、陆某(男,44岁)、刘某1(女、36岁)等17名被害人先后扫码转款共计人民币6800元,所得赃款用于郑某某日常花销。案发后,郑某某已全部退赃。

经侦查,2022年3月15日,被害人郑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微信收款码及17张账单详情、卢方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胡东明银行卡交易明细、郑某某交易明细;证人贾某的证言;被害人毕某、杨某、安某、陆某、刘某1、董某、王某1、李某1、宁某、孙某、王某2、崔某、刘某2、于某、徐某、李某2、李某3等人的陈述;同案犯胡东明、卢方奇、杨中意的供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定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5,440元。到案后,郑某某上交到办案机关6,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郑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到案后,郑某某已上缴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郑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以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5,44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莉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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