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2]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冯祥春谎称有关系能够帮助办理东海县驼峰乡范埠村冯祥春老家的建房审批手续,并以需要交纳打点费用为由两次共骗取冯祥春人民币1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人分别于2020年7月及2021年1月5日退赔冯祥春全部损失。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冯某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不具有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帮助冯祥春办理东海县驼峰乡范埠村冯祥春老家房屋的建房冯某续,并以打点为由两次骗取冯祥春人民币共计13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还债及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人已退赔冯祥春全部损失,取得冯祥春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冯祥春陈述,证人赢兆春、赵世豪、熊兆磊证言,银行流水,收条及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被告人赵某某照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赵某某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小彪
人民陪审员杨奋强
人民陪审员李兴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