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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检刑诉〔2022〕3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18   阅读:

案件概述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仕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谢香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大概从2020年2月份开始从事澳大利亚进口奶粉、保健粉的代购,并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及添加的多个微信群聊进行推销。为了骗取顾客的信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推销的过程中还虚构自己在广州市天河区经营实体进口奶粉店和自己有一名堂姐长期居住澳大利亚可以代购奶粉的事实。大约从2020年中旬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因经常赌博及抚养小孩需要花费,而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就产生了诈骗顾客奶粉钱的想法。当顾客向被告人谢某某下单并转款要求其帮忙购买奶粉后,被告人谢某某就采取不下单或者少下单的方式实施诈骗,在顾客没有收到奶粉而催促后,被告人谢某某又编造奶粉已经下单正在运输途中、过年物流进度慢、海关正在清关等理由及发送错误的物流单号来搪塞被害人,在被害人的不断催促下,被告人谢某某最后采取不回复微信信息、微信语音电话来逃避。2021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独自跑到广州、佛山打工,导致家人也联系不上。2021年8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酒店内被抓获归案。经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共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豆某等29人的奶粉钱共计44815.5元人民币。具体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份开始,被害人豆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后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代购澳大利亚进口奶粉、保健粉共72罐,分别是爱他美、a2品牌进口奶粉各36罐。豆某先后9次在湛江市麻章区自己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2943元人民币,但直至报案之日仍有36罐爱他美、a2品牌进口奶粉没有收到货,共价值5870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份开始,被害人梁某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代购a2等品牌进口奶粉共54罐。梁某在本案被害人豆某位于麻章区的家中将货款通过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扫码支付给被告人谢某某,但至今仍有2罐a2奶粉、3罐小安素奶粉、6罐尤可可乳铁粉、6罐爱他美品牌奶粉没有到货,共价值3716元人民币。

3.2021年2月份开始,被害人洪某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代购12罐a2品牌进口奶粉和6包米糊。洪某在湛江市麻章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2688元人民币给被告人谢某某,但除了6包米糊已收到货外,至今仍有12罐a2奶粉没有到货,共价值2460元人民币。

4.2020年6月10日,被害人黄某1在湛江市赤坎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199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12罐a2品牌三段进口奶粉,至今仍有3罐没有收到

货,价值497元人民币。

5.2020年9月4日,被害人陈某1在湛江市赤坎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1339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a2品牌二段进口奶粉,至今仍有2罐没有收到货,价值446元人民币。

6.2020年9月20日,被害人周某1在湛江市赤坎区通过微信转账1144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8罐爱他美品牌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7.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被害人龙某在湛江市赤坎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4407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15罐a2品牌三段进口奶粉和12罐爱他美品牌白金装三段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仍有9罐a2品牌三段进口奶粉和9罐爱他美品牌白金装三段进口奶粉没发货,价值2972.5元人民币。

8.2020年10月5日,被害人陈某2在湛江市赤坎区通过微信转账81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a2品牌三段进口奶粉,但至今仍有3罐没收到货,价值405元人民币。

9.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3月6日,被害人杨某1在茂名市茂南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共支付4287.5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合生元、纽瑞优乳铁蛋白等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10.2020年10月29日,被害人陈某3在湛江市赤坎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99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爱他美品牌白金装三段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11.2020年11月4日,被害人陈某4在湛江市赤坎区通过微信转账2028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12罐雅培小安素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12.2020年11月9日及2021年1月18日,被害人廖某婵在湛江市遂溪县的家中通过微信转账2065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12罐爱他美品牌白金装四段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仍有9罐没发货,价值1565.5元人民币。

13.2020年11月15日及2020年12月4日至5日,被害人张某在湛江市坡头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2001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a2品牌白金装二段进口奶粉和6罐a2品牌二段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仍有3罐a2品牌白金装二段进口奶粉和6罐a2品牌二段进口奶粉没有发货,价值1492元人民币。

14.2020年12月17日,被害人陈某5在湛江市麻章区通过微信转账959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9罐爱他美品牌金装3段奶粉,但至今仍有6罐没有收到货,价值639元人民币。

15.2020年12月28日,被害人陈某6在湛江市霞山区附近通过微信转账615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3罐澳洲进口a2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16.2021年1月4日,被害人莫某在湛江市赤坎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961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a2品牌二段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17.2021年1月5日,被害人冯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家中通过微信扫码转账7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3罐“AUCOKO”品牌尤可可乳铁蛋白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18.2021年1月6日,被害人陈某10在广州市天河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扫码共支付1018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爱他美品牌三段和四段进口奶粉共6罐,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19.2021年1月8日,被害人劳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通过支付宝付款21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10罐a2进口奶粉,但至今仍有7罐没有收到货,共1470元人民币。

20.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3月9日,被害人吴某1在湛江市赤坎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共支付1084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4罐尤可可乳铁蛋白粉和牛油、果油和果泥等宝宝辅食,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21.2021年1月11日,被害人杨某2在湛江市赤坎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1018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a2品牌铂金版三段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22.2021年1月14日,被害人黄某2在湛江市赤坎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796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4罐澳洲纽瑞优品牌乳铁蛋白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23.2021年1月15日,被害人王某在湛江市麻章区通过微信转账796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4罐尤可可乳铁蛋白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24.2021年1月27日,被害人陈某7在湛江市赤坎区通过微信转账114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爱他美品牌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25.2021年2月12日,被害人吴某2在湛江市霞山区通过微信转账1489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26.2021年2月18日,被害人陈某8在湛江市坡头区通过微信转账1074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雅培小安素香草味的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27.2021年2月27日,被害人陈某9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38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1罐尤可可乳铁蛋白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28.2021年3月9日至3月10日,被害人周某2在广州市番禺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114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爱他美品牌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29.2021年3月12日,被害人杨某3在茂名市茂南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1548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6罐爱他美品牌奇迹绿罐二段进口奶粉,但被告人谢某某至今没有发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以麻检量建〔2022〕31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诈骗44815.5元、为赌博而诈骗、多次诈骗、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谢某某主观恶性小,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大概从2020年2月份开始从事澳大利亚进口奶粉、保健粉的代购,并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及添加的多个微信群聊进行推销。为了骗取顾客的信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推销的过程中还虚构自己在广州市天河区经营实体进口奶粉店和自己有一名堂姐长期居住澳大利亚可以代购奶粉的事实。大约从2020年中旬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因经常赌博及抚养小孩需要花费,而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就产生了诈骗顾客奶粉钱的想法。当顾客向被告人谢某某下单并转款要求其帮忙购买奶粉后,被告人谢某某就采取不下单或者少下单的方式实施诈骗,在顾客没有收到奶粉而催促后,被告人谢某某又编造奶粉已经下单正在运输途中、过年物流进度慢、海关正在清关等理由及发送错误的物流单号来搪塞被害人,在被害人的不断催促下,被告人谢某某最后采取不回复微信信息、微信语音电话来逃避。2021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独自跑到广州、佛山打工,导致家人也联系不上。2021年8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酒店内被抓获归案。经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共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豆某等29人的奶粉钱共计43741.5元人民币。具体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份开始,被害人豆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后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代购进口奶粉,豆某先后在湛江市麻章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5870元。

2.2020年1月份开始,被害人梁某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代购进口奶粉,梁某在被害人豆某位于麻章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支付款项,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3716元。

3.2021年2月份开始,被害人洪某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代购进口奶粉和米糊,洪某在湛江市麻章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但至今仍没有收到奶粉,被诈骗2460元。

4.2020年6月10日,被害人黄某1在湛江市赤坎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497元。

5.2020年9月4日,被害人陈某1在湛江市赤坎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446元。

6.2020年9月20日,被害人周某1在湛江市赤坎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144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1144元。

7.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被害人龙某在湛江市赤坎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2972.5元。

8.2020年10月5日,被害人陈某2在湛江市赤坎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405元。

9.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3月6日,被害人杨某1在茂名市茂南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4287.5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4287.5元。

10.2020年10月29日、30日,被害人陈某3在湛江市赤坎区附近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990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990元。

11.2020年11月4日,被害人陈某4在湛江市赤坎区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2028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2028元。

12.2020年11月9日、2021年1月18日,被害人廖某婵在广东省遂溪县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1565.5元。

13.2020年11月15日、2020年12月4日、5日,被害人张某在湛江市坡头区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1492元。

14.2020年12月17日,被害人陈某5在湛江市麻章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639元。

15.2020年12月28日,被害人陈某6在湛江市霞山区附近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615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615元。

16.2021年1月6日,被害人莫某在湛江市赤坎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961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961元。

17.2021年1月5日,被害人冯某在湛江市霞山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700元购买蛋白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700元。

18.2021年1月6日,被害人陈某10在广州市天河区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018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1018元。

19.2021年1月8日,被害人劳某在湛江市赤坎区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部分奶粉,被诈骗1470元。

20.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3月9日,被害人吴某1在湛江市赤坎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084元购买蛋白粉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1084元。

21.2021年1月11日,被害人杨某2在湛江市赤坎区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018元购买奶粉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1018元。

22.2021年1月14日,被害人黄某2在湛江市赤坎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购买蛋白粉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796元。

23.2021年1月15日,被害人王某在湛江市麻章区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796元购买蛋白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796元。

24.2021年1月27日,被害人陈某7在湛江市赤坎区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140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1140元。

25.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被害人吴某2在湛江市霞山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489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1489元。

26.2021年2月18日,被害人陈某8在湛江市坡头区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074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1074元。

27.2021年2月27日,被害人陈某9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融信未来城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380元购买蛋白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380元。

28.2021年3月9日、10日,被害人周某2在广州市番禺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140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1140元。

29.2021年3月13日,被害人杨某3在茂名市茂南区的家中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548元购买奶粉,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货,被诈骗1548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被扣押了一部白色iphoneX手机(MEID:354877092651507),在该手机中发现大量涉案内容。

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扣押的iphoneX手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程序性文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人口信息资料,证明谢某某无犯罪记录的查询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提交的与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转账记录截图,谢某某使用微信的支付交易明细,电子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豆某和证人李某2对谢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对其与谢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的指认,被告人谢某某对其微信、被害人微信、其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转账记录截图的指认,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陈某11的证言,29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374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唯指控数额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为赌博而多次诈骗,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谢某某主观恶性小,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见,经查,谢某某为赌博而多次诈骗,在潜逃至广州打工后也并未筹集款项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该辩护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谢某某因诈骗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退赔。扣押被告人谢某某的白色iphoneX手机(MEID:354877092651507)是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豆某5870元,退赔被害人梁某3716元,退赔被害人洪某246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1497元,退赔被害人陈某1446元,退赔被害人周某11144元,退赔被害人龙某2972.5元,退赔被害人陈某2405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4287.5元,退赔被害人陈某399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42028元,退赔被害人廖某婵1565.5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492元,退赔被害人陈某5639元,退赔被害人陈某6615元,退赔被害人莫某961元,退赔被害人冯某7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101018元,退赔被害人劳某147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11084元,退赔被害人杨某21018元,退赔被害人黄某2796元,退赔被害人王某796元,退赔被害人陈某7114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21489元,退赔被害人陈某81074元,退赔被害人陈某938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2114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31548元。

三、扣押的一部白色iphoneX手机(MEID:354877092651507),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静惠

人民陪审员陈燕华

人民陪审员梁建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慧

书记员观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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