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辩护人李小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利用与被害人田某的亲戚关系,谎称给工地上石料能挣钱,骗取被害人田某投资,由被告人姚某某管理操作,并向被害人承诺三七分成。之后被告人姚某某以购买石料为由陆续骗取田某转款,且为使田某相信投资的石料生意,多次向田某回款,谎称系盈利资金。经审计,在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田某4669132元。诈骗资金均用于在澳门赌场赌博。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出入境记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被告人姚某某的认罪认罚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姚某某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并曾偿还被害人家属8000元,建议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利用与被害人田某的亲戚关系,谎称给工地上石料能挣钱,骗取被害人田某投资,用于赌博。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曾以盈利资金为由多次向田某回款。经河南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姚某某收到田某6345000元,返给田某1675868元,未返金额466913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证实,2019年年底,其与他人合作做石料生意赔了钱,并听说去澳门赌博可以挣钱。其就想用表嫂田某的钱去澳门赌博。2021年春节前后,其在田某家中,以给工地上石料能挣钱为由,让她出钱,其负责操作,挣钱后她七其三。田某就同意和其一起做生意,并陆续给其转了600多万元。其拿到钱后,就多次去澳门赌博,但钱都输了。期间,其为了迷惑田某,就陆续给田某转了130多万元。田某继续向其要钱时,其对田某谎称石料生意不稳定、银行卡被冻等。之后,田某与其商谈如何还款时,其被田某带到xx机关了。其向田某的小姨朱某2发送的石料票据是以前的票据,不是当时的票据。
2.被害人田某陈述证实,2021年1月26日,其爱人的表弟姚某某向其爱人借了10万元。2月16日,姚某某再次来到其家里,告知做石料生意挣钱,让其负责出钱,他负责管理,利润三七分成。其就多次给他转款。姚某某还给其手机上发了运送石料的票据,并给其分红。在6月22日以后,姚某某以石料生意不稳定、银行卡被冻结等为由不给其分红。因姚某某之前给其说是给宋某上石料,其就询问宋某,宋某表示不认识姚某某。后来其母亲朱某1和姨朱某2把姚某某扭送到xx机关,其就报警了。其向姚某某转款6345000元,姚某某给其回款1675868元。其实际损失4669132元。这些钱有一部分是其借的亲戚朋友的。2021年9月2日,姚某某的父亲给其丈夫董某的转款8000元是偿还他们以前的借款。
3.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其曾询问姚某某为何一直向田某要钱,姚某某声称运石料需要钱,并给其发运送石料的票据。其就通过田某给了姚某某174万。田某也给其转回几次钱,说是姚某某给的盈利。其实际损失为157万元,包含在田某的报案里面。因姚某某还不来钱,姚某某被其、其姐姐朱某1、朱某3、朱某4扭送到xx机关。
4.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2021年10月18日,其与其妹妹朱某3、侄女朱某4找到姚某某要钱。因姚某某没钱,其几人就将他就送达到xx机关。后来其女儿田某来到现场并报警。
4.姚某某与田某间资金往来的审计报告、姚某某资金转入多个银行账户查询截图、姚某某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及证人证实被告人姚某某是被扭送到xx机关,故对被告人姚某某关于自首的辩解不予采纳;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害人田某陈述被告人姚某某曾向其丈夫有借款且事后曾转给其丈夫的8000元是偿还之前债务,故本案证据无法认定已退赔被害人8000元的事实,故对辩护人关于已偿还8000元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至2034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某某退赔被害人田某四百六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二元(¥4669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淑敏
审判员王瑞霞
审判员黄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