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2]Z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本案于2022年3月15日中止,于2022年5月25日恢复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帮助徐某处理关系撤销酒驾案件为由,先后骗取徐某共计人民币13810元。后王某某迫于压力还给徐某4000元。2022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报警后,民警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以工作忙、电话关机拒不说明情况。办案民警于2020年10月25日19时许,到王某某住处将其传唤到所,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再查明,经黄岛区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达成赔偿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黄岛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调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贵斌
书记员张馨瑜
速录员国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