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刑诉〔202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景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薛胜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4日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在网上以“王琴”的网名,以谈男女朋友为名义,虚构情人节买花、家人生病、自己生病等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4万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薛胜显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2.系初犯、偶犯;3.积极退还犯罪所得,涉案14万元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从宽处理;4.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4日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以“王琴”的网名,以谈男女朋友为名义,虚构情人节买花、家人生病、自己生病等多种理由,分别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共计14万元。
2022年6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母亲薛丽迪代杨某某退还被害人周某被骗款人民币14万元,周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杨某某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案件信息详情、账号信息、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开户、签认照片、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林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系初犯,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薛胜显辩称被告人杨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还犯罪所得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思燕
人民陪审员李深珠
人民陪审员何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巧
书记员谢伟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