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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检刑诉(2022)8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0   阅读: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检察官助理李凯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怀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方伟、姚星光、秦龙(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国内以武汉天宇卓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隆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钻昊嘉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的形式,在柬埔寨金边市××号楼××队的形式,先后招募张鹏飞、杨宇、郭长辉、谢建渊、肖某1、杨婷(以上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管理,张某1、张某2、刘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直播间讲师,被告人明某某等人为业务员,李向(另案处理)等人为行政管理人员成立犯罪集团。分别使用U-COIN、V-COIN、FHEX、Coinearn、BtcGet等平台,以投资ICCT、SIT、SDS、DCRC、SOOT、GHCC等虚拟货币的名义,按照该犯罪集团事先设计的以下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1(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大楼后1栋31室)等人钱款:一、寻找目标。利用多部手机养大量的微信号后包装角色,即根据公司要求将手中的微信号伪装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虚假身份投资者,并定期发送素材至朋友圈维护微信号的真实性;使用上述微信号通过该犯罪集团自己设计网络系统寻找有经济实力且有投资股票意向的客户继而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利用话术模板与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取得其初步信任。二、建立信任。拉被害人进入不同编号股票交流微信群,各被告人明确个人分工分别假冒讲师、讲师助理、开户经理以及投资者的身份在群内与被害人交流互动。假冒的讲师负责讲解、分析股票、引导被害人投资股票;假冒的助理主要负责拉人进群、和客户聊天,发送讲师的直播间信息;假冒投资者主要负责给讲师和助理打配合、烘托气氛、吹捧讲师,使用话术模板与被害人培养感情。对有意向投资的被害人,拉进直播间,由讲师进一步引领被害人买卖股票、保持粘性,让被害人对讲师建立深度信任。三、诱导投资。在直播间内经过一个月左右的讲师讲课,团队人员使用微信号在直播间里互相配合并转发话术、点赞、送花来吹捧讲师,让被害人更加信任讲师,讲师适时抛出虚拟货币产品,并鼓吹虚拟货币价值及升值空间,声称可以带领投资人实现财富裂变。对有意购买虚拟货币的被害人,由开户经理发送虚拟货币所属的平台A**链接及邀请码,并引导客户下载、注册开户、申某、入金、购买虚拟货币。四、骗取财产,客户入金后,前期虚拟货币会不断上涨,随时可以提现,让被害人小有盈利,但直播间讲师会以各国路演等理由声称虚拟货币会不断上涨,让客户持续加大投资。讲师在直播间内以各国路演为由各种理由声称虚拟货币会不断上涨,并助理号会按照被害人投资虚拟货币的金额将被害人拉进不同等级的微信群,以此刺激被害人不断加大投资虚拟币,当被害人投资数额达到该犯罪集团的一定目标后,该虚拟货币价值在某一时间节点会出现断崖式下跌,且被害人无法自由出金,造成客户亏损的表象,以此实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在每次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后,被告人会以改变微信昵称、直播间名称、讲师化名、虚拟数字货币名称、所属平台等手段,进行下一轮诈骗活动。团队总监、团队小组长和组员按照被害人的净入金量的不同比例领取提成。具体如下:

一、在国内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间,被告人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博、肖某3(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街××路××大厦内,使用V-COIN平台,采用上述手段,以投资虚拟货币SIT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间,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3万余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底期间,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0万余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间,骗取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5万余元。

4.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底期间,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20万余元。

二、在柬埔寨金边市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博、肖某3、肖某4(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市××号楼内,使用FHEX平台,采用上述手段,以投资虚拟货币S00T的名义,骗取梁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间,骗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币6万余元。

2.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间,骗取被害人苏某人民币19万余元。

3.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间,骗取被害人崔某人民币18万余元。

4.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某人民币8万余元。

5.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间,骗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26万余元。

6.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间,骗取被害人宋某1人民币4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明某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方伟、姚星光、秦龙(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国内以武汉市天宇卓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钇昊嘉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的形式,在柬埔寨金边市××号楼××队的形式,先后招募张鹏飞、杨宇、郭长辉、谢剑渊、肖某1、杨婷(以上六人均已判决)等人负责管理,张某1、张某2、刘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直播间讲师,张鹏飞等人负责管理团队,杨文超等人担任业务组长(经理),李向等人担任行政管理人员,黄砚松(已判决)等人担任安保人员,明某某等人担任业务员等成立犯罪集团。分别使用U-COIN、V-COIN、FHEX、Coinearn、BtcGet等平台,以投资ICCT、SIT、SDS、DCRC、SOOT、GHCC等虚拟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1等人钱款。

该犯罪集团在国内及国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设有行政部(后勤部)、网络部、保安部、分析师部、业务部等部门。李向负责行政部,主要职责为新员工来柬埔寨、老员工回国的接送、采购生活物资及手机、手机卡、电脑之类的工作用品、护照的收集和保管、协调和管理保安部,何一(已判决)协助李向从事上述工作及集团安排的其他工作;黄砚松负责保安部,主要职责为大楼内员工的出入登记、大楼内外的监控等,为该集团提供安保;张某1等人负责分析师部,通过在直播间内授课、帮助客户分析股票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进而引导被害人投资该犯罪集团推出的虚拟币;刘健、李华(二人均已判决)隶属网络部,主要职责为维修电脑、搭建、接入网络、安装电脑软件、采购电脑配件等;财务部主要负责该犯罪集团员工的工资统计、计算、发放;业务部主要负责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业务部门在柬埔寨期间分为三个大区,一大区由谢剑渊团队、杨宇团队、郭长辉团队、肖某1(已判决)等团队组成;二大区由张鹏飞团队、杨婷团队、何兵兵团队组成,张鹏飞同时担任二大区负责人;三大区由陈怀(张艳)等团队组成。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期间,各部门之间为实施诈骗活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业务部门实施诈骗流程如下:

一、寻找目标。该集团自行注册或购买微信、QQ号,伪装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虚假身份投资者,添加好友聊天,按照预先设定身份定期发送与虚假身份一致的素材至朋友圈,外出时携带手机改变IP地址保持微信号的活跃度和真实性,防止封号。一段时间后利用上述微信号通过购买或该集团自己设计的CRM系统寻找有经济实力且有投资股票意向的客户继而添加为微信好友,通过诊断股票的方式增进感情,拉进距离。

二、建立信任。一段时间交流后,将被害人拉进股票交流微信群,业务员在群内明确分工,分别假扮成“讲师”“讲师助理”“投资者”身份在群内与被害人交流互动。“讲师”负责讲解、分析股票、通过散户建仓等方式引导被害人投资股票;“讲师助理”负责拉人进群、和客户聊天,发送讲师的直播间信息;“投资者”负责配合讲师和讲师助理烘托气氛、吹捧讲师,使用话术模板与被害人培养感情,增加对“讲师”的信任、崇拜度。经筛选后将有意向投资的被害人,拉进直播间,由讲师进一步引导被害人买卖股票、保持粘性,让被害人对讲师建立深度信任。

三、诱导投资。在直播间内授课期间,团队成员使用微信号在直播间里转发话术、互相配合,使用直播间功能点赞、送花来吹捧讲师,烘托气氛,进一步增加被害人信任度,随后讲师通过唱衰股市,在业务员配合下适时抛出区块链概念和虚拟币,鼓吹虚拟币价值及升值空间,表示愿意带领被害人投资虚拟币,实现财富裂变。甄别有投资能力及意愿的被害人后将被害人拉进仅有被害人一人或几人为真实客户的微信群,其余群成员均系该犯罪集团小组或团队小号。由小组成员扮演的虚拟币产品的开户经理将虚拟币资料、平台网址、APP下载链接发送给被害人,指导被害人下载客户端、注册开户,并以邀请码为单位区分小组或团队的业绩,引导被害人申某、入金、购买虚拟币。入金模式为由被害人通过以太币交易平台购买USDT后使用USDT购买该集团推出的虚拟币,相关资金进入该集团账户。

四、骗取财产。客户入金后,前期虚拟币会不断上涨,并可以提现,营造前景大好局面,直播间讲师以在各国路演等理由坚称虚拟币会不断上涨,诱导被害人持续加大投资,助理人员以被害人投资虚拟币的金额不同将享受讲师不同策略待遇为由将被害人分配进入不同等级的微信群,以刺激被害人不断加大投资,当被害人投资数额达到该犯罪集团的预设目标或提现现象严重时,直播间课程即结束,虚拟币短时间内呈断崖式下跌,造成客户资金大幅度缩水系虚拟币贬值的表象,要求被害人继续持有或抄底购入虚拟币。微信群内由指定人员定期发送虚拟币策略,拖延被害人觉察时间。

在一轮虚拟币产品“收割”完成后,该犯罪集团以改变微信号及昵称、直播间名称、讲师化名、虚拟数字货币名称、平台等手段,进行下一轮诈骗活动。团队总监、团队小组长按照被害人入金数额的不同比例领取提成,组员及其他人员按照表现领取提成或奖励。

肖某1担任所在团队负责人,被告人明某某等人任组长,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某3、肖某2、肖某4(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实施诈骗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间,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某2、肖某3等人在武汉市××街××路××大厦内采用前述手段,以投资虚拟币SIT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123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孙某15万余元;骗取被害人胡某10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刘某220万余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某2、肖某3、肖某4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市××号楼内,使用FHEX平台,以投资虚拟币SOOT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某8万余元;骗取被害人李某226.6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宋某14万余元;骗取被害人梁某6万余元;骗取被害人苏某19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崔某18万余元。

综上,该团队涉案数额为139.6万元,明某某获利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入境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数据,辩护人李某1、胡某、刘某2、苏某、孙某2、李某2、宋某2等人的陈述,同案犯肖某2、肖某3、肖某4及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明某某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明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对被害人被骗财物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士田

审判员董敬敬

人民陪审员陈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元

书记员赵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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