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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67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1   阅读: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注册微信号、大话西游游戏号,并伪装成女性寻找高端男游戏玩家,添加为微信好友,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以过生日、手机坏了、买游戏宝宝等借口骗取对方转账。

经查实,202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微信昵称“谁说女人要斯文”(微信号:×××83)的微信,虚构“陈某某”身份,骗取被害人赵某(微信昵称“某某”,微信号×××53)人民币4865.09元,骗取被害人柴某(微信昵称:某某1,微信号:×××21)人民币13158.2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2022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黄岛区诺曼底网吧被传唤至某某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4865.09元,退赔被害人柴某人民币1315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栾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琳

速录员国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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