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高检刑诉[2022]4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1   阅读: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高检刑诉[20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盈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盈某某多次以借电动车接孩子、买配件、换轮胎等为由,在高唐县××村等地诈骗被害人郭某等17人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共17辆,诈骗总价值人民币(下同)14268元。被告人盈某某将诈骗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分别卖到茌平区××街道××坊村废品收购站等处,非法所得共计6520元。案发后,部分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被追回,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郭某、唐某、仝玉娥、高某1、赵某1、韩某、王某、田某、马某1;被害人李某已将被骗电动自行车自行找回。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2021年8月1日,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三轮车接孩子为由,在高唐县××村诈骗被害人郭某京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40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街道××坊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三轮车价值1433元。

2.2021年8月14日,被告人盈某某谎称有事需要借电动车为由,在茌平区人民广场“特色小笼包店”内诈骗被害人董某电动自行车一辆,以24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街道××坊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433元。

3.2021年9月8日,被告人盈某某以骑电动车买电瓶为由,在茌平区××街道××村诈骗被害人崔某电动自行车一辆,以24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街道××坊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467元。

4.2021年9月,被告人盈某某以骑电动车回家拿钱为由,在茌平区××街道××路“老岳维修”店内诈骗岳某电动自行车一辆,以26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街道××坊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467元。

5.2021年9月,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车买东西为由,在高唐县××镇××街村诈骗被害人高某2红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以26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街道××坊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667元。

6.2021年9月,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车买配件为由,在高唐县××镇××村诈骗被害人张某电动自行车一辆,以26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街道××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633元。

7.2021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车去换轮胎为由,在茌平区××街道××村诈骗被害人田某羚羊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40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街道××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三轮车价值700元。

8.2021年10月,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三轮车买配件为由,在高唐县赵寨子镇倪堂村诈骗被害人赵某1银灰色轻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40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镇××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三轮车价值600元。

9.2021年10月,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三轮车买配件为由,在高唐县××镇××村诈骗被害人高某1上海三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38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镇××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三轮车价值767元。

10.2021年10月,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车买配件为由,在茌平区××乡××村诈骗被害人马某1金鹿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70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街道××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三轮车价值1467元。

11.2021年10月8日,被告人盈某某以购买手机钱没带够、借电动车回家拿钱为由,在茌平区“金鼎通讯”店内诈骗被害人李某海宝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以260元的价格卖到茌平区××街道××坊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867元。

12.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三轮车买配件为由,在高唐县××镇××村诈骗被害人唐某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780元的价格卖到高唐县××镇××街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三轮车价值1467元。

13.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车买配件为由,在高唐县××镇××村诈骗被害人赵某2黑色宝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以260元的价格卖到高唐县××镇××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533元。

14.2021年11月6日,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三轮车买配件为由,在高唐县××镇××村诈骗被害人马某2三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以340元的价格卖到高唐县××镇××楼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600元。

15.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车买配件为由,在高唐县××镇××村诈骗被害人韩某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以320元的价格卖到高唐县××镇××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1067元。

16.2021年11月,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车买配件为由,在高唐县××镇××村诈骗被害人王某黑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以340元的价格卖到高唐县××镇××村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自行车价值1033元。

17.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盈某某以借电动车买配件为由,在高唐县××镇××村诈骗被害人仝玉娥宇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680元的价格卖到高唐县××镇××街废品收购站。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电动三轮车价值1067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盈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多次诈骗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盈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盈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盈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33元、退赔被害人马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40元、退赔被害人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7元、退赔被害人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667元、退赔被害人赵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33元、退赔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7元、退赔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3元共计人民币354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盈某某违法所得剩余部分人民币298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振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雅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