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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检刑诉(2022)1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1   阅读:

案件概述

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一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25日以剑检刑诉(2022)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梁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孙俊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郭某谎称有一个表叔是中石油西南片区的总经理,他们单位正在进行公车改革要拍卖一批公车,其中有几台20**款“路虎”牌越野车,新车价值80多万,拍卖后10多万就能买一辆,但是每台车的定金是3万元。在骗取李某的信任后,李某于2018年2月4日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预交了6万元定金,定购2台20**款“路虎”牌越野车;2018年3月20日,李某的朋友练某经被告人郭某的同意后也向其建设银行卡预交了3万元定金定购一辆2014款“路虎”牌越野车,后因迟迟没有办妥,练某将预交的3万元定金从给李某的货款中扣回。2018年7月,被告人郭某虚构将要在剑阁县下寺镇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的事实又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信任,李某于2018年8月9日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分两次汇入63.8万元(其中一笔款50万元,另一笔款13.8万元)后,被告人郭某还向被害人李某承诺之前借他的4万元也算入这个投资建厂中。

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虚构将要在剑阁县下寺镇工业园区投资建印刷厂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的信任,以缴纳定金为由,在2018年12月1日让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向其转账1万元;2018年9月28日,王某应被告人郭某的要求向王某1转账1万元,算王某投资建厂的钱;后又以缴纳土地过户交税为由,在2019年3月18日由被害人王某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汇款3万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郭某虚构可以获得中石油西安办事处劳保订单需要跑关系进行打点为由又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的信任,由被害人王某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汇款1万元。

2018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郭某通过王某认识了唐某。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电话通知唐某、王某、洪某等人到普安一家农家乐商谈中石油西安办事处劳保订单的事情。预计要花费60万元,王某、洪某、唐某每人出11万,余下的27万元由被告人郭某出。为了将事情办成功需要打点跑关系,要先花十万元,王某先出1万元、洪某先出1万元,唐某先出1万元,余下的7万元由被告人郭某出。在骗取了被害人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唐某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郭某。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告诉被害人唐某事情已经运作好了,需要将余下的10万元打给他,被害人唐某深信不疑,在2019年5月5日由被害人唐某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汇款5万元,2019年5月6日又向其转账2万元。

2018年下半年,秀钟小学教师洪某通过王某认识了被告人郭某,随后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系。洪某通过王某得知郭某与时任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某私人关系很好,就想通过这层关系从乡下调回城里。2018年12月某天,洪某接到王某电话后就赶到绵阳紫云大酒店,饭后就在洪某住的房间里3人谈起了洪某工作调动的事情,郭某答应帮忙但是要求洪某先拿4万元钱,洪某答应了,第二天早上郭某离开时就将装了4万元钱的红色茶叶盒带走了。从绵阳回来后没过多久,郭某电话告知洪某事情可以办但是还需要2万元钱,当天下午郭某从绵阳赶到下寺并住在下寺秦川大酒店,洪某就将2万元现金装信封后交给了郭某。2019年春节前某天晚上,郭某在下寺镇糖果KTV耍并告诉洪某工作调动的事情还需要2万元钱就可以搞定了。当天晚上洪某就将2万元现金装信封后交给了郭某。2019年4月21日,郭某吹嘘他与中石油西安办事处的赵处长关系很好,可以从他那里获得劳保订单,利润非常可观,将洪某说动后,郭某就要求洪某投入10万元。2019年4月24日,郭某电话告知洪某他要去西安洽谈劳保订单的事情需要他先支付1万元作为此次活动的经费,于是当天洪某就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郭某。2019年5月1日,郭某通过微信给洪某发了一个价值258万元的劳保订单,并告诉洪某这是西安那边给他的,随后就要求洪某转10万元给他作为生产厂家的定金。洪某深信不疑,就让其妻黎某在2019年5月4日向郭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分两次汇入10万元。

案发后,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被抓获前郭某及其父亲归还洪某1.5万元、唐某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在庭审中向本案被害人表示道歉,表示以后积极退赔,请求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孙俊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某虽属累犯,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退赔了部分赃款,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某与李某认识后逐步发展成“亲家”关系。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谎称其有一个表叔任中石油西南片区总经理,单位正在进行公车改革要拍卖一批公车,其中有七八台20**款“路虎”牌越野车,新车大概价值80多万元,拍卖大概10多万元就能买一辆,转手倒卖可赚10余万元,如果有兴趣买,每辆车需交“定金”3万元,在骗取李某信任后,李某表示愿意购买2辆2014款“路虎”牌越野车。2018年2月4日,被告人郭某打电话告诉李某,谎称购买公车的事情办的差不多了,要求李某支付“定金”,李某于同日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向被告人郭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转款6万元。2018年3月19日,李某告诉被告人郭某其朋友练某也想买1辆拍卖的2014款“路虎”牌越野车,被告人郭某谎称可以。次日,练某向郭某的建设银行卡转款3万元,此后被告人郭某谎称事情一直在落实。同年底,练某见事情没有着落,经李某与练某协商,练某转给被告人郭某的3万元“定金”从欠李某的货款中进行了扣除。

2018年7月,被告人郭某虚构将要在剑阁县下寺镇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冥币生产厂需缴纳26亩土地出让金每亩5.6万元,合计需缴纳土地出让金145.6万元的事实,并谎称自己愿意多出1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让李某出67.8万元,且将之前在李某处借款4万元许诺计入李某的投资,仅要求李某再投资63.8万元,经被告人郭某反复劝说李某,又骗取了李某信任,李某于2018年8月9日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分两次转款63.8万元(其中一笔款50万元、一笔款13.8万元)。被告人郭某收款后,于2019年三四月份电话邀约李某到剑阁县下寺工业园区,指着剑门关酒厂对面的一块土地谎称系建厂的土地,后经李某核实系剑门关酒厂的土地,遂发现被骗,并多次找被告人郭某退钱未果,李某于2020年6月23日报警而案发。

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虚构在剑阁县下寺镇工业园区投资建印刷厂的事实骗取了王某的信任,以交纳定金为由,在2018年12月1日让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向其转账1万元;2018年9月28日,王某应被告人郭某的要求向王某1转账1万元,谎称算王某投资建厂的钱;后又以缴纳土地过户交税为由,在2019年3月18日由王某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汇款3万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郭某虚构可以获得中石油西安办事处劳保订单需要跑关系进行打点为由又骗取了王某的信任,王某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汇款1万元。

2018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郭某通过王某认识了唐某。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某电话邀约唐某、王某、洪某等人到普安一家农家乐商谈中石油西安办事处劳保订单的事情,并谎称预计要花费60万元,让王某、洪某、唐某每人出11万,余下的27万元由被告人郭某自己出。被告人郭某以要将事情办成功需要打点跑关系,要先花10万元,王某先出1万元、洪某先出1万元,唐某先出1万元,余下的7万元由被告人郭某出为由,骗取了唐某的信任。唐某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被告人郭某。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郭某向唐某谎称事情已经运作好了,需要将余下的10万元转给他,唐某深信不疑,于2019年5月5日向被告人郭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汇款5万元,2019年5月6日又向其转账2万元。

2018年下半年,剑阁县秀钟小学教师洪某通过王某认识了被告人郭某,随后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系。洪某通过王某得知被告人郭某与时任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某私人关系很好,就想通过这层关系从乡下调回县城工作。2018年12月某天,洪某接到王某电话后就赶到绵阳紫云大酒店,饭后就在洪某住的房间里3人谈起了洪某工作调动的事情,被告人郭某谎称可以帮忙,但不能白帮,至少要6万元的活动经费,并要求洪某先拿4万元钱,洪某信以为真,第二天早上被告人郭某离开时就将洪某装了4万元钱的红色茶叶盒带走了。洪某从绵阳回来后没过多久,被告人郭某打电话给洪某又谎称事情可以办但还需要2万元钱,当天下午被告人郭某从绵阳赶到下寺并住在下寺秦川大酒店,洪某就将2万元现金装信封后交给了被告人郭某。2019年春节前某天晚上,被告人郭某在下寺镇糖果KTV耍并告诉洪某工作调动的事情还需要2万元钱就可以搞定了,当天晚上洪某就将2万元现金装信封后交给了被告人郭某。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郭某谎称他与中石油西安办事处的赵处长关系很好,可以从那里获得劳保订单,利润非常可观,将洪某说动后,被告人郭某就要求洪某投入10万元。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某电话告知洪某他要去西安洽谈劳保订单的事情需要他先支付1万元作为此次活动的经费,洪某信以为真就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郭某。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郭某手写了一份劳保清单并通过微信发给洪某,并谎称是西安那边给他的,随后就要求洪某转10万元给他作为生产厂家的定金,洪某深信不疑,就让其妻黎某在2019年5月4日向郭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分两次汇入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及其亲属归还洪某1.5万元、唐某1万元外,其余赃款被郭某赌博、日常生活等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的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辨认各被害人笔录,各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郭某手写的劳保用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郭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19及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8894交易记录,被害人李某给被告人郭某转款的银行转账单,被害人唐某给被告人郭某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手机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黎某的农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被害人王某给被告人郭某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及其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练某给被告人郭某的转账交易记录,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及签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车拍卖、投资建厂、劳保用品订单、能帮助调动工作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10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虽具有坦白、退赔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绝大部分赃款现未退赔、属累犯、多次实施诈骗等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34年9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违法所得107.3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76.8万元、被害人王某6万元、被害人唐某7万元、被害人洪某17.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培生

人民陪审员杨宇东

人民陪审员岳翠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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