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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2]Z1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2   阅读:

案件概述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2]Z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于2022年8月3日适用普通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矫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滕谋谋身份信息,签名制作假借条,使用于某某等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微信二维码收款码,自被害人孔某处骗取贷款65100元,该款项后被张某某用于工地工人开支。2021年5月1日,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4月26日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收款照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证据材料、谅解书、辨认笔录、电话查询记录、证人刘某、秦某、滕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仲雷

人民陪审员杨洋

人民陪审员蔡淑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萌

书记员贾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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