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蚌山检刑诉〔2022〕13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2-22   阅读: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2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葛静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干工程的富商,以给被害人谢某1买房买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1的信任,当双方都知道对方有家庭孩子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而交往。随后陈某假借以给被害人谢某2全款买房、买某部分资金为由,让被害人谢某2筹措资金。骗谢某2于2021年6月15日在蚌埠市蚌山区××公寓××座给其转账65000元和2021年6月29日和6月30日在山东威海给其转账390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没有给谢某1买房、买车,而是将谢某1给其的104000元用于自己之前欠款的还款。案发后,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退出所有赃款。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限制消费令、录音文字翻译、收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已退出所有赃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向本院缴纳的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邵卫东

审判员郭德峰

人民陪审员高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丹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