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在乘车途中相识,得知梁某某急于在中铁北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结回工程款一事,便谎称其认识该项目部经理郭某等人,可以帮助梁某某要回拖欠的工程款500余万元。随后被告人刘某某以疏通关系为由,让梁某某给其微信转账20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后经梁某某多次催要,拒不退还。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全额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在乘车途中相识。得知梁某某急于在中铁北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结回工程款一事,刘某某便谎称其认识该项目部经理郭某等人,可以帮助梁某某要回拖欠的工程款500余万元。随后刘某某让梁某某给其2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同年9月23日,梁某某给刘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刘某某收取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后梁某某向刘某某询问结账事宜时,刘某某谎称已将钱送给某某项目部郭总。2020年5月,因工程款迟迟不能结回,梁某某要求退回20000元,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退还。
案发后,刘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梁某某全部损失,梁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某某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某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继源
审判员慕璠
人民陪审员王振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