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邵大检刑诉(202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魁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魁与夏某玫系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7月,夏某玫告诉被害人唐某南,蒋某魁帮雷某婷联系了一个入读某某幼专的指标,是五年制委培生,毕业后包分配工作,但雷某婷的女儿读私立高中去了。唐某南的女儿正好初中毕业,表示愿意要这个指标。夏某玫将这一情况告知蒋某魁,蒋表示可以将唐某南的女儿联系到某某幼专读书,但是需要4万元疏通关系。2021年7月8日唐某南微信转账5千元给夏某玫,7月9日唐某南给了夏某玫5千元现金,7月24日唐某南给了夏某玫2.5万元现金,以上共计3.5万元,夏某玫将其中3万元交给了蒋某魁。至案发时,蒋某魁未能联系唐某南的女儿到某某幼专读书,也没有退还唐某南的钱。蒋某魁辩称其将钱全部交给了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街道的女性刘书记,由刘书记帮助运作读书的事情,但其不能提供刘书记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经某某机关调查,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办事处及龙须塘社区均没有刘姓的女性工作人员;邵阳市某某幼专证明不存在花钱进入该校就读五年制委培生的可能。
2022年6月10日,办案民警通过夏某玫电话传唤蒋某魁到某某机关接受调查,蒋某魁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唐某南的陈述、证人夏某玫、蒋某桂、刘某礼、雷某婷的证言、某某幼专招生情况说明、被告人蒋某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魁蒋某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魁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魁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某魁辩在庭审辩论终结前表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蒋某魁经某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蒋某魁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蒋某魁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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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媛
代理书记员周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