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浏检刑诉[2022]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因负债无力偿还,并在具有赌博性质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炒期货,因没有资金,意图故技重施,通过借款还信用卡周转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将所骗资金用于非法平台赌博挥霍。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来到本市城区XX华府XX号寄卖行、复兴路XXX号XXX食品店找到黄某、舒某,为获取信任,被告人王某某称急需还信用卡周转,并愿意给予好处费,黄某、舒某分别转账1.5万元、2万元,当天被告人王某某返还上述资金并分别给予黄某、舒某750元和1000元好处费。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又来到黄某、舒某的店子,以相同的理由骗取黄某、舒某转账,黄某、舒某分别转账1.5万元、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非法赌博网站“炒期货”,挥霍一空,因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城区XX路XX号周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以相同理由骗取周某2万元用于非法赌博网站“炒期货”,挥霍一空,因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害怕被害人找其还钱便逃离浏阳,辗转长沙、杭州、上海等地。2021年8月底,因黄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归还6000元,后因无钱归还,被告人王某某删除上述被害人的微信。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共计6.9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长沙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银行转账截图、中国银行流水、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中信银行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回单、手机截图照片、微信账单记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黄某、舒某、周某的陈述;证人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卫明
人民陪审员钟志国
人民陪审员谢湘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汤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