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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检刑诉〔2022〕34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5   阅读:

案件概述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宁市检刑诉〔202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少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子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被告人曾某某入职于“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并被分配到该公司xx分部负责快递派送工作,至2018年2月辞职。2018年3月,曾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赖某。2018年5月至6月期间,曾某某以虚构合作成立“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中转站,由其向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采购快递面单后出售给网店店主的手段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投资款人民币(下同)335270元,诈骗所得款项均用于赌博。

2018年6月13日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虚构合作成立“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中转站,由其向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采购快递面单后出售给网店店主的手段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赖某投资款45000元,诈骗所得款项均用于赌博。

被告人曾某某家属已经代表曾某某退还陈某255000元赃款,曾某某家属已经代表曾某某退还赖某20000元赃款。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送货单、面单、欠条、证明、谅解书、收条、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人口信息等证据。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被告人有向被害人出具《借条》《欠条》,也有还款,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2.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有积极退赃的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曾某某入职于“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并被分配到该公司xx分部负责快递派送工作,至2018年2月辞职。2018年3月,曾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赖某。2018年5月至6月期间,曾某某以虚构合作成立“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中转站,由其向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采购快递面单后出售给网店店主的手段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投资款335270元,诈骗所得款项均用于赌博。

2018年6月13日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虚构合作成立“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中转站,由其向普宁市“xx快递”有限公司采购快递面单后出售给网店店主的手段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赖某投资款45000元,诈骗所得款项均用于赌博。

被告人曾某某家属已经代表曾某某退还陈某255000元赃款、赖某20000元赃款,曾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送货单、面单、欠条、证明、谅解书、收条、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曾某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曾某某一方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曾某某当庭认罪认罚、系偶犯、已退回部分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曾某某诈骗所得财物,扣除已还部分,依法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曾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0270元、被害人赖某人民币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琼懿

人民陪审员方壮奕

人民陪审员许怀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晓芳

书记员陈梓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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